法官说法|上百万元服务合同履约起纠纷 是否违约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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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6年4月14日讯(记者 翁任莹)在商业合作中,服务合同履行出现分歧时,违约与否究竟如何界定?近日,记者在深圳前海法院获悉,在该院审结一起标的额110万元的电动汽车智能座舱测试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以合同约定为核心依据,依法厘清双方责任,明确了服务合同违约认定的司法标准,为企业签订与履行服务合同提供了清晰指引。

合同履行期间,合作双方发生严重分歧

原告某特科技公司与被告某航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服务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电动汽车智能座舱测试服务,合同总金额110万元。合同履行至第二阶段测试时,双方产生严重分歧。

被告主张,原告测试问题检出率低于行业标准、派驻人员不符合要求,导致项目推进迟缓,因此拒绝支付后续费用,并认为原告违约在先,造成其客户与订单损失。

被告在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原告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共计70余万元。原告则认为自身已按约提供服务,被告拖欠服务费无依据,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及差旅费3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提交的违约主张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原告问题检出率过低,达不到行业标准;二是原告未能满足第二阶段3人长期驻场并配备专家的要求。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服务费差旅费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测试问题检出率的具体行业标准,被告仅以检出率未达预期主张根本违约,依据不足。且被告已在第一阶段测试评价中调低完成率,按照合同约定可相应减少价款,但不得以此拒绝支付已履行部分的合理费用。

对于人员配置问题,合同未对驻场人数、专家加入、人员资质作出约定。原告前期以2人驻场完成第一阶段测试,被告未提出异议。被告在第二阶段单方提出新增人员与专家要求,属于新的履约条件,应与原告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不能直接以未满足新增要求认定原告违约。

同时,双方往来邮件证实,第二阶段测试停滞,系因车辆测试场地提供方未明确补测时间与节点,并非原告原因导致。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某航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某特科技公司支付服务费及差旅费30余万元;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官提醒:合同应对关键条款作出明确约定

承办法官指出,服务合同违约认定,核心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依约履行;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双方可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单方提出新的履约要求,未经协商不得作为判定违约的依据。

法官提醒,企业在签订大额服务合同时,应对服务标准、人员配置、验收规则、进度节点等关键条款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合同履行中应秉持诚信原则,遇有变更需求及时书面协商,留存沟通证据,以降低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翁任莹 审核:张玲 校对:吴沁彤 责任编辑:战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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