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6年4月14日讯(记者 李昂徽 张玲 张宇杰 实习生 王星月)“明明看到保安亭里有AED(即自动体外除颤器),询问居民要用的话能否取走,却被保安告知‘这是内部设备,不让拿’。”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平台报料,在深圳福田区侨香路某单位门口询问AED能否取用时却遭拒绝,引发不少网友的关注与讨论。
根据市民反映的情况,记者实地走访岗厦北地铁站、卓悦中心商圈,发现公共场所的AED设备均未上锁,多用胶带封住柜门,可以即取即用。卓悦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沃尔沃深圳卓悦中心官方直营店店长均表示,单位组织过专业的急救知识培训。

岗厦北地铁站内AED。
据了解,心脏骤停抢救的黄金时间只有4分钟,每延迟1分钟,患者的生存几率都会下降。AED作为可快速挽救心脏骤停患者的“救命神器”,其核心价值在于“随手可取、即时可用”。
针对市民爆料及大众关心的AED取用权限、法律责任、操作顾虑等问题,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黄志明律师指出,《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明确鼓励公众在急救中使用AED,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取用。若管理方阻拦市民紧急取用AED,不仅违背急救初衷,更可能同时触发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法律责任,后果严重。

卓悦中心商场内的AED。

深圳当代艺术与城市规划馆内的AED,粉色纸条备注“非紧急情况勿动”。
根据深圳急救官方数据显示,全市目前已投放4.4万余台AED。目前设备已广泛分布在地铁站、商圈、公园、政府机关、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甚至有企业组建AED道路使者联盟,推动设备开放式使用。
记者了解到,在立法和地方标准上,深圳也有明确AED的配置、管理和取用要求。《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明确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场、地铁、火车站等公共场所AED配置规划,已配置AED的公共场所在开放或营业时间内,应当有掌握设备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同时鼓励公众在急救中使用AED,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取用,不得无故阻拦。
2023年3月,深圳发布地方标准《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建设与管理规范》,进一步细化要求,明确AED需设置在显眼、易取用、无障碍位置,优先采用开放式或紧急破拆式柜体,确保紧急情况下可快速获取,同时要求管理单位定期开展设备巡检和人员培训,保障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沃尔沃门店内AED。
对于网友担心的紧急状况下取用AED,黄志明表示,“完全合法,且无需担责。”根据《民法典》紧急避险条款,为保护他人生命权这一最高位阶的民事权益,紧急情况下强行取用AED,属于必要的紧急避险行为,取用者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采访中,不少市民担心,自己不懂AED操作,万一施救时出现失误,会承担法律责任。对此,黄志明律师指出,我国《民法典》“好人条款”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已为善意施救者筑牢“免责防线”。
“只要是为了挽救生命,无偿、善意、符合急救常规实施的救助行为,包括紧急取用AED、实施心肺复苏等,即便造成受助人损害,施救者也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免责边界十分清晰:仅当施救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超出急救必要的恶意伤害行为时,才需要承担责任;普通施救失误不在追责范围内。“法律的初衷是鼓励大家‘该出手时就出手’,放心救,法律为你兜底。”
同时,针对网友帖子中提到取用AED的请求被拒情况,黄志明律师补充说,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若因管理方阻拦,导致心脏骤停患者错失黄金4分钟救治时间,进而造成死亡或重度残疾,患者遗属可依法向管理方主张损害赔偿,“管理方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难以免责”。
从行政责任来看,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对阻拦取用AED的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督促其整改落实AED管理要求。从刑事责任来看,若阻拦行为情节严重,导致他人因无法及时使用AED而死亡,不排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已配置AED的单位,因管理失当、人员培训缺位,导致保安阻拦取用,除上述责任外,还可能涉及行政监管和内部问责。“保安不懂流程,本质是单位培训不到位,管理层同样难辞其咎,这类管理失当还可能引发纪律处分和舆论监督。”黄志明律师提醒,AED不是“摆设”,配置了就必须让人拿得到、用得上,这是管理方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市民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