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案。
员工程某2021年12月入职A公司,公司常在其下班后、周末及节假日通过内部通讯软件布置任务,要求其参加线上会议。
2023年4月程某辞职后,因加班费与公司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称在职期间累计加班134小时并提交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已实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认定为加班,判决公司向程某支付加班费14000元。
来源:深圳新闻网
记者:翁任莹
编辑:刘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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