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6年3月18日讯(深圳报业集团记者 伊宵鸿)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商家按约提供相应服务或商品,本应是互利共赢的消费模式,但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纠纷并不罕见。近期,市民张某就在考驾照时被驾校限制白天约课学车并要求增收本地考试费用。
张某与某驾培公司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报考类型、培训费用、退费核算等内容。张某按约定支付培训费3680元及押金300元。在张某备考科目二期间,驾培公司通知其练车时间仅限晚上,并将考试地点安排在外地。张某对此提出异议,驾培公司要求增收费用,双方沟通未果。此时,张某已接受了驾培公司提供的参考报名、软件学习及三次赴外地考试的服务,科目一已通过考试,科目二也已参加6节教学,但尚未考试,也未收到任何书面资料。不久后,驾培公司私自变更经营场所与联系方式,张某无法正常接受培训,向法院起诉,要求驾培公司退费3000元。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驾培公司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学车时间和考试地点的情况下,限制消费者白天约课学车并要求增收本地考试费用,超出消费者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且因自身原因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联系方式,导致消费者难以实现就近接受服务的合同目的。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服务合同、某驾培公司返还张某剩余学费3000元。法院提醒(栏目)培训时间、地点的便捷性,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具有重要影响。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应与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时间、地点等关键内容,避免口头约定。若培训机构实质降低服务质量、单方变更合同主要内容,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致使消费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消费者有权拒绝该变更安排,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退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