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6年3月11日讯(记者 翁任莹 通讯员 李文琳 张琳岚)女职工产假期间被只发基本工资、未休完产假提前返岗遭拒付剩余产假工资,用人单位此举是否合法?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判决女职工提前返岗不等同于放弃产假待遇,劳动报酬与产假待遇性质不同、均可兼得,用人单位应依法补足工资差额。
2020年12月,王某入职A公司,月工资总额15000元,含基本工资3200元、绩效工资11800元。2022年10月4日至2023年3月30日,王某休产假178天,公司以其未参与绩效考核为由,仅按3200元/月标准支付产假工资。2023年3月1日,王某在产假届满前提前返岗,当月公司仅支付正常工作工资,未发放该时段产假工资。
王某就此申请劳动仲裁并获支持,公司不服裁决,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公司是否应补足产假期间绩效工资;二是职工提前返岗是否视为放弃剩余产假待遇。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产假前绩效工资为固定发放,并非与业绩挂钩的额外奖励,其未参与考核系依法休产假所致,公司以此扣减绩效工资,实质降低了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针对公司“提前返岗即自愿放弃产假工资”的抗辩,法院指出,职工提供劳动获得的工资,与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产假工资,分属不同法律性质,二者互不冲突。王某未作出放弃产假工资的意思表示,公司克扣剩余产假工资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以王某产假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补足其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目前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产假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作为工资固定组成部分的绩效薪酬,不得以未出勤、未考核为由克扣。女职工自愿提前返岗是积极履职的表现,劳动所得与产假待遇可以兼得。
法官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三期”女职工待遇,规范薪酬发放与考核管理;劳动者需留存好劳动合同、工资记录、沟通凭证等,遇权益受损可依法维权。劳企双方应共同营造生育友好、公平公正的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