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6年3月10日讯(深圳报业集团记者 伊宵鸿)在商业行为中,有的经营者为提升商品销量,刻意在宣传时强调自家商品与他人知名品牌的区别,其真实意图却在于利用他人知名品牌的“关键词”吸引流量。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判决这种以“区别式攀附”方式“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侵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该案原告A公司是“LXX”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尚在有效期内。被告B公司为推广自家的运动服品牌,在某社交电商平台注册账号并发布多条“种草”笔记,在笔记中多次使用“坚决不印LXX标”“不是LXX瑜伽服买不起,而是这件更有性价比”“LXX同款”“LXX御用面料供应商”等表述,同时在笔记末端嵌入自家产品的销售链接。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表面上以非LXX进行区别,实则仍然以“LXX”作为关键词引流,进行区别式攀附,同时“LXX 御用面料供应商”等表述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A公司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B公司辩称,其发布的所有笔记内容不会让消费者混淆自身销售的商品与“LXX”品牌,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法判决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法官说法】
现实中,部分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未直接仿冒商标”“仅提及知名品牌”就不违法,但本案中,B公司在推广自身品牌时,采取“一边撇清关联、一边主动攀附”的矛盾宣传模式:既以“坚决不印LXX标”“不是LXX买不起”等表述刻意与A公司品牌划界,又反复使用“LXX同款”“LXX御用面料供应商”等字样,实质是借助“LXX”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与消费者信任度,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产品和“LXX”有关联,进而实现引流销售。
这种“区别式攀附”本质是“搭便车”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法院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市场竞争的核心是产品品质与服务升级,用实力赢得消费者认可,而非投机取巧的“蹭热度”。“既要蹭名牌流量,又想撇清关系”的区别式攀附,不仅不光彩,还可能面临法律追责,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