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6年3月3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一家从事环卫业务十余年的深圳公司,因遭遇债务危机,走到了破产边缘。然而,企业债务与经营者(夫妻)债务高度绑定、企业资产与夫妻家庭财产深度混同,难以区分。如果单一办理企业破产,如何解决经营者的债务困境?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
面对这一普遍存在的现实困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合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的审判经验,创新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一并化解机制,为企业与经营者同时打开“救济的大门”,助力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这是深圳有个人破产条例支撑以来,“企业+个人”实质合并重整的首案探索。
自率先“破冰”个人破产制度改革以来,深圳从无到有、由点及面,不仅为创业者、个体工商户提供了法治化退出与再生路径,更以其成熟的“全流程反欺诈”“执破衔接”“庭外重组”等机制,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和营商环境优化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
最新探索:创新“企业+个人”债务一并化解机制
深圳南方之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方之星”)成立于2012年,手握30个清洁服务资质,服务商场、银行、国企等大中型企业,市场认可度高。2024年,由于银行信贷收紧、民间借贷逾期,公司账户被查封,客户解除合同,于2025年2月全面停摆。为寻求破产保护,南方之星于2025年3月向深圳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这家企业资质良好,具有拯救价值,但企业和企业主深度绑定的债务困局,成为办案‘拦路虎’。”该案承办法官黄新回忆说。
法院审查发现,黄先生和罗女士(夫妻)为南方之星的股东,长期共同经营企业,企业贷款近1200万元逾期未还,两股东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个人借款亦投入企业维持经营,夫妻股东账面负债合计超2900万元,企业与股东资产与负债难以拆分。
针对企业债务与经营者债务高度捆绑问题,深圳中院在全国率先发布《关于审理关联主体合并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建立关联主体实质合并重整机制,在该案中采用“企业+个人”实质合并重整方式审理,企业和股东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受偿。
具体为:法院裁定南方之星、黄先生、罗女士实质合并重整,指定同一管理人、制定同一偿债方案,股东名下全部资产处置价款,以及未来五年对外投资经营收益、南方之星未来五年经营收益(后两者合计约1043万元)全部“打包”进计划,保留夫妻股东的股权和经营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无需清偿。
2025年12月24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435名员工保住岗位,企业与经营者重获“新生”。
从“首个”到“标杆”:为全国性制度构建“打样”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率先补足了经营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立法层面完善了自然人经营主体有序退出机制,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为创业者“托底”。
个人破产程序推进,不仅需要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还需要系列配套机制保障。在《条例》实施过程中,深圳中院坚持规则先行,推动出台《关于加强反破产欺诈工作的若干措施》,明确司法态度;推动建立了制度化的府院协调机制,开展申请前辅导、破产信息公开、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管理人履职保障、反破产欺诈等措施,形成较为完备的个人破产配套机制。
“作为试点地区,我们的目标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样本,重点是通过个案累积经验、从数据寻找规律,在实施层面已经形成了个人破产申请审查、重整、清算、和解、重整转清算、关联主体合并破产等全口径裁判规则以及配套制度、办理流程,实现了从制度设计到实践运行的平稳落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许绿叶介绍说。
纵深迈进:深度激活个人破产制度价值
截至2025年底,深圳中院已受理个人破产申请785件,通过重整、和解、清算等多种途径,成功化解债务总额达2.43亿元。
随着实践的推进,深圳逐渐挺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攻坚的“深水区”,不断涌现新的课题。以庭外重组为例。深圳法院在全国率先构建优势互补的庭外重组“双平台”驱动新格局。2023年指导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庭外重组和解服务中心,去年5月联合市委金融办,推动福田区设立了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为企业及民营经济人士提供“一站式”债务重组服务,对困境市场主体“早发现、早介入”。
截至目前,已服务66家困境企业及经营者,帮助对接投资总额超21亿元,已有19家完成重组,恢复生机活力,多家外地企业选择到深圳开展庭外重组,吸引了市内外投资和优质产业资源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