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据广西高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案。
蓝某与杨某2001年自由恋爱并同居,育有两女,2015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离婚。
离婚后小女儿随蓝某生活,蓝某怀疑其非亲生,经鉴定排除生物学父子关系。蓝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退抚养费及精神赔偿。
法院认为蓝某无抚养义务,判决小女儿由杨某抚养,杨某返还蓝某抚养费4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千。
来源:广西高院
编辑:刘斐斐
审校:周浩桦 梁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