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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6年1月14日讯(深圳报业集团记者 伊宵鸿) 子女忙于工作无暇分身,通过家政公司雇佣保姆照顾家中老人,本是省心省事之举,可谁能想到意外还是发生了。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围绕“老人照护期间摔倒离世,保姆和家政公司该不该担责”的焦点话题,给出了明晰的法律答案。
老人照护期间摔倒离世
李某甲兄妹平时工作很忙,没时间照料老母亲朱某,便通过A家政公司请来保姆丁某。三方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里,明明白白写清楚为老人购买家庭照护的家政服务,并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其中明确规定丁某需与朱某分房睡。合同上还盖着“B公司加盟专用”的章。签完合同,李某甲将中介费、保险费和丁某的每月工资,都交给了A公司。
变故发生在同年9月8日傍晚,当时丁某去李某甲住处取晚餐,留朱某一人在家,老人不小心摔倒。丁某回来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了附近居住的李某甲亲戚,亲戚赶来查看后确认无需送医治疗。没想到次日凌晨4时许,朱某又从床上摔到地上,这次丁某与李某甲亲戚凌晨5时把老人送进了医院。
住院当天,丁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李某甲也在当天找了新的护理人员照顾母亲。可是一个多月后,朱某还是因重症肺炎、脓毒性休克,在医院离世了。
照护责任与因果关系
痛失母亲的李某甲将A公司、B公司和丁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损失。他觉得,A公司没有中介服务资质,也没有给丁某做过相应培训,提供的保姆不符合要求;B公司作为加盟商,没尽到管理义务;丁某更是没做好防护,两次摔倒都没妥善处理,才导致母亲去世。
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家政服务,它和丁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提供家政服务供需双方的媒介服务,虽无中介服务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属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B公司虽然授权A公司加盟,给了合同模板,但根本不是这份家政合同的签约主体。
更关键的是,李某甲当初在为期三天的试工中,对于丁某的服务还反馈过满意,合同里也没要求丁某必须有专业护理资格。朱某第一次摔倒,是丁某外出取餐时发生的,亲戚当时明确说不用送医;第二次凌晨摔倒,是因为合同约定丁某和老人分房睡,丁某没法提前预判、及时制止,而且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家属送医,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结合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朱某是因重症肺炎、脓毒性休克离世,和一个多月前的两次摔倒没有直接的主要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这份判决已经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现在家政服务需求越来越大,雇主、家政机构和保姆之间的矛盾也相应多了起来,建议雇主选家政服务时要挑信誉好的正规机构,把服务标准、费用、违约责任这些容易扯皮的事,都白纸黑字写清楚;保姆要多和雇主沟通需求,服务时多留心安全问题;家政机构则要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加强人员培训,这样才能减少纠纷,让家政服务更让人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