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案。一晚,邓某送外卖到清城某小区大堂门口时因门禁无法上楼,顾客江某下楼因此与其发生口角后将邓某殴打致轻伤一级。
邓某报警后江某未离场,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事后主动赔偿邓某32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其赔偿获谅、确有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制作:熊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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