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年休假方式处理育儿假不合法 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每年可享5到20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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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6年1月7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申请休育儿假,却被公司按照年休假处理,这种行为合适吗?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典型案例提醒,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混淆了不同假期的法律性质,侵犯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独立休假权益。

近日,在一起与育儿假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刘先生向公司申请休4天育儿假,并提交了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司却不同意其休育儿假,将其休假均按照年休假处理,并扣除了对应天数的年休假补贴。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符合休育儿假标准,公司的做法损害了其合理权益,判决公司支付刘先生对应天数的年休假工资,有力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在于:育儿假能否被年休假随意替代?答案是否定的。育儿假是独立于年休假、产假、婚假等之外的法定假期,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均已出台关于育儿假的相关规定,子女在三周岁以内的夫妻,每年双方均可享受5天至20天不等的育儿假。公司单方面将育儿假按年休假处理并扣除年休假补贴的行为,实质上是混淆了不同假期的法律性质,侵犯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独立休假权益。

如果在工作中遭遇到上述侵权行为,可先内部沟通,同时固定证据;如果与单位协商无效,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责令单位改正。

编辑:单铭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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