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案例:2010年左右,王某(绰号“猴子”)纠集以湖南某地籍为主的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1800万元,造成1人死亡、8人受伤。
其间,王某通过给组织成员发固定工资、“跑路费”“安家费”,对不服从管理的成员殴打惩戒等方式,加强对该犯罪组织的领导。
王某还曾冒用他人身份入狱,服刑期间通过妻子李某等人探监传递指令,持续远程操控该组织继续实施犯罪活动。
经法院审理,王某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的附加刑。
编辑:葛雯萱
审核:何畅 马丹 郑创彬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画面来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