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未成年人熊某乙与同学李某、廖某一同下河游泳,不幸溺亡。其父熊某甲随后起诉称,三人中唯一的成年人李某应对此负有更多照顾及安全注意义务,遂要求其承担40%的责任,索赔46万余元。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有证据证明溺亡事故系被告李某的言行所致。三人为同学,年龄、社会阅历及风险认知相当,李某并非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
其本人因游泳技术不佳未进入深水区,发现同伴可能溺水后已尝试求助,其行为符合常情常理。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制作 黎昭欣
审核 何畅 王容 郑创彬
来源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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