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虚假“胃肠健康普查”短信引流?未经备案发布医疗广告?广州“铁拳”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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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服务发展、民生福祉,深入开展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近日,该局面向社会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州市某医院(普通合伙)从事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案

2025年7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医院(普通合伙)从事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8719.28元、罚款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线索,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医院(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核查。该医院承认其编辑、审核短信,委托上海、重庆两家公司自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以“广州市民胃肠健康普查”名义诱导就诊,实际未与广州市相关部门签订协议,也未获政府委托。当事人以市级普查名义宣传违法所得308719.28元。同时,其价格公示表缺失“电子结肠镜”(272元/次)和“电子胃十二指肠镜”(200元/次)等项目的收费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案

2025年6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17日至4月24日在抖音直播间销售“某礼盒”,宣称“最后一场”“明天起正价”,并持续使用“新品福利价”“最后两天”等话术,背景标有“特价福利专场”。实际促销活动在上述时间后仍未结束,且从未以直播时宣称的68元/盒的正价进行过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案

2025年8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94元、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9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报告称,该院当天接诊了4名在某餐厅进食火腿三明治、水煮地瓜等早餐后出现呕吐、恶心、腹痛等症状的病人。接报后,该局执法人员对涉事餐厅进行检查。

经查,涉事餐厅由广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白云区疾控部门现场对当事人留样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餐厅29日早餐的叉烧包、水煮红薯、三明治均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A和E型肠毒素。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为9394元,违法所得为9394元;由于当事人是以自助餐形式提供上述菜品,未单独收费,该涉案菜品实际销售收入无法统计,另查明当事人29日早餐营业收入为900元,故综合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菜品的货值金额小于一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某商行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及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案

2025年8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白云区三元里某商行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及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自制人参酒”12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用于销售的自制人参酒12瓶(规格:2kg/瓶)。当事人为食品销售经营者,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购入野生人参、海马、鹿茸、枸杞、白酒等作为原料自行制作“人参枸杞酒”13瓶(2kg/瓶)和“人参海马鹿茸酒”1瓶(2kg/瓶),产品外包装均未张贴标签。因上述自泡酒中的野生人参、海马、鹿茸未纳入药食同源目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目录内的中药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84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案

2025年7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MICKEY MOUS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438件、侵犯“米奇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150件、短裙58条、侵犯“唐老鸭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238件,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线索,随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MICKEY MOUS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438件,侵犯“米奇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150件、短裙58条,侵犯“唐老鸭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238件。

经查明,至2025年6月17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带有“MICKEY MOUSE”商标的衣服24件,销售单价为39元/件;带有“米奇图形”商标的衣服18件,销售单价为39元/件,短裙15条,销售单价为59元/条;带有“唐老鸭图形”商标的衣服21件,销售单价为49元/件,获得销售款共计3552元。当事人库存带有“MICKEY MOUSE”商标的衣服438件,带有“米奇图形”商标的衣服150件、短裙58条,带有“唐老鸭图形”商标的衣服238件,依法被现场扣押。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4156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广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物质食品案

2025年5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物质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1月生产的“植物果蔬压片糖果”[规格型号:4克(1克×4)/盒]和“草本燃片压片糖果”[规格型号15克(1克×15)/盒]经抽样检测,检出两款产品分别含有环噻嗪和精磺胺,检验项目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七:广州某维保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及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5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维保公司存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及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反映增城区某小区由广州某维保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增城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小区电梯存在维保记录不齐全、超期维保情况。

经抽查,该公司对电梯进行维保时未进行规范维保,没有检查轿顶,没有做到围蔽和二人维保,也没有对电梯进行停止运行保障安全,且只有1名维保人员到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广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从事医疗广告违法行为案

2025年5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经备案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反映广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举报材料。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小红书账号以图文笔记的形式发布促销医美注射产品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无法提供其相应的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其他强制性认证违法行为案

2025年10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认证认可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869.91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丰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函称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徐州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定制生产的涉案品牌电动三轮摩托车5台被举报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的相关参数,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描述与界定,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生产销售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的强制认证文件材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71369.91元,违法所得为13869.91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认证认可的电动三轮摩托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公开其执行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广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案

2025年7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20日期间,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下,为某医院提供《水质监测报告》作为医院废水自我监测报告,证明其水质处理效果,同时,涉案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及上传至生态环境系统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涉案报告涉及单位少,涉案水质每季度经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均为合格,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并在立案前已停止出具涉案报告,经营困难等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广州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从事童鞋质量违法行为案

2025年8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从事童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81.64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并在抖音平台店铺销售的2款童鞋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总体严重不合格。2024年9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涉案2款童鞋在售,也未见其库存,也未能提供上述2款童鞋的生产记录及销售单据等资料。经查明,当事人生产并在抖音平台店铺销售的2款抽检不合格童鞋89双,货值金额认定为24422.46元,违法所得为6581.6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从事计量违法行为案

2025年2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计量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日,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代理的嘢伺摩卡咖啡味糖果(国外品牌)、嘢伺抹茶味糖果(国外品牌)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其中嘢伺摩卡咖啡味糖果标注净含量79.2g,检验实测77.73g;嘢伺抹茶味糖果标注净含量36g,检验实测34.92g。当事人虽提出异议,但复检结果维持原检验结论。当事人经营嘢伺摩卡咖啡味糖果的货值为57404.16元,经营嘢伺抹茶味糖果的货值为330900.4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记者 黄亚兰

通讯员 穗市监

编辑:陈占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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