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5年10月11日讯(记者 蔡雄彬 通讯员 杨桂胜 郑裕虹)客人拒付摄影尾款,摄影师一气之下将客人照片“晒”到网上。这种行为合法吗?近日,一起因情侣写真拍摄尾款纠纷引发的肖像权侵权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案件经过
2024年3月,情侣董某、丁某与摄影师乔某达成拍摄协议,双方约定由乔某为二人拍摄情侣写真照片,预交费用300元,尾款400元。拍摄次日,乔某将照片底片发送给客户挑选,但二人因对效果不满拒绝支付尾款。当晚,乔某在社交媒体发布包含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客户情侣写真的图文内容,引发法律纠纷。
董某和丁某认为,乔某擅自将两人照片对外发布,与其他网友共同对其人品及相貌进行评价,致情侣二人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和肖像权,因此将乔某诉至法院,诉求乔某立即停止侵犯二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同时公开道歉,并赔偿二人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院审理
据法院审理查明,乔某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公开其肖像,已构成肖像权侵权。虽然乔某在发布后次日即删除内容,且关注度较低(仅1个点赞、13条评论),但发布行为本身已违反《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法院认定,乔某的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即便非商业用途,未经许可公开他人可识别肖像即构成侵权。
其次,乔某在发布图文时,对事情经过进行描述,虽然存在一些情绪化表达,但所述内容与事实基本相符,并未捏造、歪曲事实,亦未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董某和丁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社会评价受到贬损或降低,故对董某和丁某主张乔某侵犯二人名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乔某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社交媒体平台以文字形式发布道歉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核,发布时间不少于五日),向董某和丁某公开赔礼道歉。当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的飞速发展既拓宽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也使部分人将其当作情绪宣泄地。比如因私人纠纷,在媒体平台随意发布含他人肖像的照片或视频,很可能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损害他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认定包括三大要件:一是呈现特定、可识别的自然人形象,即便照片经过剪裁、模糊处理,或仅有剪影,但结合文字描述或场景能识别,仍可能侵权;二是实施未经肖像权人许可的制作、使用、公开等行为,即便非商业用途,像普通人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涉及他人肖像且未模糊处理的内容,也可能构成侵权;三是不属于合理使用情形。本案中,乔某发布情侣二人未模糊处理的照片,还配以指向性文字,明显侵犯了二人肖像权。
法官提醒,为避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使用者务必提前取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对于被侵权者,一旦发现自身肖像权被侵害,要及时取证,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向侵权者发送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若双方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