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张某在某健身房原办公区域内设置卖淫场所,招募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共获利23万元。周某提供卖淫场所,并收取费用。
张某安排被告人刘某和李某管理卖淫场所、收取嫖资、带领卖淫人员由客人挑选,每人每天获利3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组织卖淫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40000元。
刘某、李某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罚15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15000元。周某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一年,罚10000元。(视频制作:深圳新闻网 葛雯萱 何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