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汕应急】 致1 人死亡,曝光区内一起物体打击事故
2024-10-24 16:06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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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汕应急】 致1 人死亡,曝光区内一起物体打击事故

深圳新闻网2024年10月24日讯(记者 农琪珍)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时候都需要警钟长鸣,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曝光一起区内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2日,区内改造工程工地内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调查与处理

班组长肖某在明知吊运机钢丝绳已经松散(笼状畸形)的情况下,未有效制止施工人员继续使用该钢丝绳作业,施工人员在提运过程中钢丝绳发生断裂,吊运桶坠落砸中在基坑底作业的穆某两和穆某记,导致事故发生。

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发现和制止违规操作行为,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与湖南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湖南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吊运机钢丝绳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在发现吊运机钢丝绳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仍使用其继续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结果

肖某,湖南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作为现场作业活动的直接组织者,未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明知钢丝绳已经松散(笼状畸形)的情况下,未有效制止施工人员使用松散的钢丝绳进行作业,导致作业途中钢丝绳断裂发生事故。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3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395000元(叁拾玖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湖南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项目工地作业现场和设备疏于管理,未及时消除项目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395000元(叁拾玖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某,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项目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30070.9元(叁万零柒拾元玖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物体打击会对作业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轻者被砸伤,重者危及生命。

物体打击事故常见原因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堆放材料、构件,放置机械设备;施工现场环境脏乱差,管理不善;多支施工队伍同时交叉作业,作业时不安全;有的施工现场临边洞口无防护或防护不严密;有的作业人员无个人防护用品或个人防护用品不全、使用不正确等等。

安全管理不到位

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拆卸下的物体及余料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等。规定虽然明确,但是在实际作业中存在违章现象,安全管理停留在表面,未能实际落实,因此而发生事故。

机械设备不安全

由于建筑施工主要是露天作业,长期的风吹雨打,造成机械设备的不安全,如有的起重机械制动失灵,钢丝绳、销轴、吊钩断裂,连接松脱,滑轮破损、出轨等,有的起吊物体时绑扎不牢、外溢;有的采用的索具、索绳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技术要求;从而埋下隐患。

施工人员违章操作或者误操作

由于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使施工人员在作业中由于人为操作不慎,致使零部件、工具、材料从高处坠落伤人,或者由于违章操作向下抛扔物件伤人。

作业人员在机械运行、物料传接、工具存放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操作,防止物件坠落造成伤人事故。

物体打击防范措施。

1.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按要求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进入作业现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2.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应处于上层作业的坠落半径之外,在坠落半径内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3.脚手架平台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档脚版,架体作业层挡脚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4.高处作业上下传递物件时禁止抛掷,使用起重机械运送时,下方作业人员必须远离危险区域。

5.高处作业现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均应预先撤除或固定,所存物料应堆放平稳,随身作业工具应装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清扫干净。

6.作业人员传递物件应明示接稳信号,用力适当,不得抛掷。

7.拆除或拆卸作业时,下方不得有其他人员;不得上下同时拆除。

8.物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堆放结构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不得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9.拆除或拆卸作业下方不得有其他人员;不得上下同时拆除。

10.拆除或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域,并应由专人负责监护警戒。

11.拆除工程中,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构配件应向下传递或用绳递下,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散碎材料应采用溜槽顺槽溜下。

12.施工现场人员不应在起重机覆盖范围内和有可能坠物的地方逗留、休息。

深汕应急提醒您: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莫当儿戏,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

[编辑:罗瑜 王容] [责任编辑:周子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