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4年8月19日讯(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中年创业失败的王某经考虑,决定过渡时期先选择成为一名外卖骑手,然而他怎么也没想到,想拿到“传说”中的高额佣金,必须达到极高的配送量。更令王某没想到的是,他要求退车并解除合同却被告知,才租了一天的电动车要交一个月的租金。近日,王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平湖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寻求帮助。
王某通过老乡介绍前往龙岗区某骑手公司租赁电动车,以便开展送外卖的工作。在签订电动车租赁合同前,骑手公司的负责人声称自家公司实力雄厚,与某外卖平台的多个配送站点有合作关系,可以将其免费推荐至佣金比例更高的配送站点。基于该骑手公司负责人的介绍,王某与其签订了租车合同,并缴纳30天的租金。
签订合同后,王某按公司指示前往合作的外卖站点,站点负责人解释确实有高额佣金,但必须达成高额配送量且无超时、无差评,若未达成此条件,佣金将回落至普通标准。实际上,该配送量远超市面上普通骑手一个月的平均配送量。
了解到具体情况后,王某认为该骑手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退车并解除合同。但骑手公司回复,依照合同约定将扣除一个月的租金。王某表示实际租车时间只有1天,且双方签订合同时曾口头约定,退租按实际租赁天数支付租金,双方争持不下。
此次纠纷有两大争议点:一是租金是否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二是某骑手公司是否存在诈骗行为。调解员查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现其中一项用极小的字写明:如乙方提前退车,则扣除一个月的电动车租金。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条款内容进行说明,未说明的可主张条款无效。调解员了解到,骑手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未对提前草拟好的格式合同进行讲解,因此王某可主张该条款无效,双方应当按照实际租赁电动车的天数结算租金。
关于“骑手公司是否存在诈骗行为”的争议点,调解员分析后认为,本纠纷中某骑手公司以出租电动车赚取租金,不存在非法占有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定义。如果存在口头约定高佣金等内容,则涉及夸大宣传的问题。
经过调解员“以案释法”,某骑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对于电动车租金的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因此,调解员邀请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社区工作站等单位联合调处。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告诉调解员,近期他们收到大量类似纠纷的报警信息,均涉及该骑手公司。报警人都称该公司存在诱导性质的口头约定、利用合同条款拒不退还租金的行为。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商行政专员推定,该公司可能存在过度宣传的诱导行为。
在多方努力之下,该骑手公司同意退还剩余的29天租金,王某立刻归还了电动车,至此该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