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物业小区的管理及服务关系千家万户,和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息息相关。为促进物业服务领域高质量发展,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物业服务的内容,以三个常见物业类问题为切口,用小视频的方式通俗易懂地开展线上普法宣传活动,真正把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提升公众对住建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提高法治住建建设水平。
解读物业那“典”事儿第三期。
(视频来源: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新闻网2024年8月14日讯(记者 黄卓坚)本期普法视频聚焦新物业服务公司与旧物业服务公司交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让我们结合新物业服务公司和旧物业服务公司各自主张的内容,探究物业合同终止及相关问题,规范行业秩序,营造常态化扫黑除恶风清气正的氛围,进一步深入学习《民法典》。
本期涉及的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和第九百五十条。
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