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著作权受侵犯 一人被诉“恶意诉讼”承担赔偿责任
2024-05-09 11:15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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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著作权受侵犯 一人被诉“恶意诉讼”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新闻网2024年5月9日讯(记者 李云云 通讯员 张建国)宁某自称是某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先后起诉三家公司侵权,除其中一案撤诉外,另两家公司均在庭审中证明自己并未侵权。之后,两家公司分别起诉宁某,主张其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承担赔偿责任。随着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最后一份判决于近日发生法律效力,这批关联案件全部审结。

2022年,原告宁某先后向龙岗法院提起3个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称自己的两幅名为《发财树画竖》《发财树画》的美术作品被三家公司侵犯著作权(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共索赔55万元。由于宁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中一案诉讼费,龙岗法院对该案裁定按撤诉处理。

另两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宁某于2021年7月就该美术作品向贵州省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注明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宁某本人,作品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分别为2014年5月28日、2017年10月7日。宁某当庭提交由公证机关出具的网页保全及实物证据,主张其从被告公司的天猫旗舰店购买的发财树装饰画与其原创作品一致。宁某还提交淘宝网页截图、著作权许可声明,证明其已将涉案作品许可给自己的关联公司销售,并证明该公司已销售出涉案作品。

法院另查明,两被告公司均从事油画、工艺品等的销售业务,其当庭主张并未侵权,并提交网页截图及视频证据,显示由其经营的天猫店铺早在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就有“发财树”“幸福树”等油画产品的销售记录,相关作品除了部分着色存在细微差别外,构图造型与被诉侵权产品几乎一致。

此外,两公司还辩称,原告未必是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作品即使为原告所作,也存在极大的抄袭之嫌。原告利用版权形式审查的漏洞申请版权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之后再提起高额赔偿诉讼,目的在于谋取不当利益,为恶意诉讼。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案均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庭审中,被告提交了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在原告创作完成涉案作品之前,已经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同款商品。被告的答辩意见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不予支持。原告未提起上诉。

2022年9月、2023年11月,上述两公司分别向龙岗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宁某系恶意提起另案知识产权诉讼,分别造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各3万余元。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案均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宁某在另案中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为其独立创作主观上应是明知的,其提起诉讼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造成两原告公司为应诉付出了交通费、食宿费、合理的律师费、取证费等开支以及相关经营损失,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另案诉讼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主张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公司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数目,法院根据两公司委托律师出庭、取证的应诉事实等酌情确定赔偿额,判决被告宁某分别赔偿两原告公司损失5000元。两案判决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吴猛 周浩桦] [责任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