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出来的“好评”?某网络运营服务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赔偿5万元
2023-05-12 19:32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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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出来的“好评”?某网络运营服务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赔偿5万元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3年5月12日讯(记者 何思琴 通讯员 王佳淑 廖灵觉)故意炒作商户信用的行为,行业内俗称“炒信”,比如通过刷单制造平台商户虚假的访客和收藏数据,引诱消费者选择所谓的“优质”商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日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调解一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确认被告某网络运营服务公司的炒信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万元。

某科技公司经营某点评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吃、喝、行、游等服务。2019年7月10日,某网络运营服务公司成立,注册资金为10万元,主要为商家提供线上运营等服务。

2019年底,某科技公司经过调查取证,发现某网络运营服务公司存在为某点评平台商家提供收费明确的虚假网络刷量及收藏预约服务,严重破坏正当的商业竞争秩序,给某科技公司、其他商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某科技公司认为某网络运营服务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龙华法院起诉,要求某网络运营服务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支付经济赔偿金5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某网络运营服务公司辩称,其主要为商家提供线上运营服务,包括活动策划、页面设计等,不涉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便运营期间涉及不正当竞争,其累计获利金额4999元,赔偿数额应据此确定为4999元。

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龙华法院秉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着力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原则,在了解到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后,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某点评平台上的评价数据,是基于原告的经营、投入、成本付出,经过长期交易积累形成的,消费者在使用该平台进行消费过程中,必然会依据相应的数据作出消费选择。而被告通过刷单制造平台商户虚假的访客和收藏数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客观上导致某点评平台的相关数据丧失真实性和客观性,直接影响、破坏原告构建的数据体系和评价体系的公信力,从而损害原告的市场声誉与竞争力。另一方面,被告的炒信行为目的是为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中其确已通过收取服务费的形式获利。据此,可以认定被告的虚假刷单、炒信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当事人诉求,实事求是从法律的角度衡量双方主张诉求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并通过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同类案例裁判结果,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就本案的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50000元。

网购、直播带货等消费方式广受消费者喜爱,在消费时,消费者对于商家好坏、产品质量优劣的认知建立在商家介绍、店铺评级与其他客户的评价上。因此,商家信用和买家评论是商家经营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这也就滋生出刷单、炒信等不良产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干扰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对于提供刷单服务的“刷手”或者商家,在民事责任方面,当其刷单炒信行为造成其他商家或者消费者损失的,需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从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案情、情节严重等要素,商家、刷手进行刷单行为也将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在此法官提醒:经商有道,诚信为先,有偿刷单,千万别当真!

[编辑:陶倩 陈苏雅] [责任编辑:黄春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