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3年4月28日讯(记者 贺靛婧 通讯员 杜美薇)为帮助宝安区涉VOCs企业深入学习环保法律知识,呼吁广大企业经营者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守法合规经营,本期以案释法,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将重点对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一涉气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解读。
一、本期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0日,宝安管理局对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一楼东侧车间内有12台注塑机正在作业,已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治理设施为双极活性炭和水喷淋塔;正常情况下,该单位烧结和注塑所产生的废气应经过管道收集到楼顶经双活性炭和水喷淋塔治理后高空排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并未对注塑车间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该单位生产车间内部
该单位生产使用的原材料
经核查,该单位主要生产陶瓷制品,主要生产工艺有注塑、烧结、滚筒窜关、抛光、超声波清洗等。2022年3月21日,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鉴于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宝安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3.14的裁量标准,最终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七万元整。
二、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3.《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3.14:“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地区、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