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玲”距离|信息量巨大!深圳中院发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
2022-05-26 21:36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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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玲”距离|信息量巨大!深圳中院发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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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5月26日讯(记者 张玲 翁任莹 通讯员 尚彦卿)5月26日,深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7-2021)》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还就社会关注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首恶“责任、独立董事的责任、一站式证券纠纷化解平台建设进展以及证券期货类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进展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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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发布会现场。(冯致荣 摄)

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志坚发布白皮书。(张玲 摄)

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志坚在发布会上发布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记者从发布会了解到,2017-2021年,深圳中院共新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4205件,结案4019件,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涉及上市公司23家,涉及董监高89人;涉及证券公司5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评估机构1家;涉案标的额14.23亿元。深圳中院在“诱空型虚假陈述的认定”“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的参照适用”“投资者损失的核算方法”“董监高责任比例”“追首恶”等裁判规则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并结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构建“15233”工作体系,在全国率先提出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系统化解方案,大胆进行工作机制创新,形成了具有深圳特色的审判工作经验。

据悉,深圳正在建设“一站式证券纠纷化解平台”,预计今年下半年上线试运行;证券期货类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也正在论证推进中。

2017-2021年收结案情况。(单位:件,图表来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

涉及被告主体情况。

2017-2021年收案标的额。

图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7-2021)》白皮书。(张玲摄)

深圳金融法庭庭长袁银平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包括“董监高责任比例的精细量化——张某诉F公司及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追首恶,全国首例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何某诉赵某、G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等。

深圳中院负责人表示,深圳中院将切实履行审判职能,完善金融司法协同机制,推动证券类群体性纠纷的源头治理;高水平建设“一站式证券纠纷化解平台”,提升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的效率;探索证券期货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新型审判机制,努力推动深圳法院证券类纠纷审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发布会后,深圳金融法庭法官就追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首恶”责任、独立董事责任、一站式证券纠纷化解平台以及证券期货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回答了记者提问

深圳中院金融法庭四级高级法官尚彦卿接受记者采访。(张玲 摄)

记者:近年来,社会各界对追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的“首恶”责任呼声较高,现行法律在这方面有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法官:“追首恶”,就是追究违法违规犯罪活动中的主谋和首要分子。实践中,不少影响恶劣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所为,这些人从虚假陈述行为中获取的利益大,造假的动力足,是虚假陈述行为的“首恶”。只有“首恶”得到惩罚,才能真正打击财务造假,净化市场环境,实现零容忍的政策目标。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最高院2022年《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明确细化了“追首恶”原则,该条第一款规定,在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免却嗣后追偿诉讼的诉累。同时,为进一步明确“首恶”的责任,第二款明确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偿上市公司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诉讼成本,以进一步压实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任,这是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

深圳中院金融法庭四级高级法官范志勇接受记者采访。(张玲 摄)

记者:自从康美医药案件之后,独立董事的责任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当前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法官: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希望借助独立董事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发挥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制衡大股东或实控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从近年来社会上爆出的财务造假案件来看,部分独立董事未充分发挥制度预设的监督作用。普遍观点认为,根据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与市场实践现状,追究责任的重点在于那些迎合造假、严重违反注意义务等不当行为的独立董事;同时要注意打消勤勉尽责者的后顾之忧,如果让勤勉尽责的独立董事也承担其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就会出现所谓的独立董事辞职潮,这就走向了制度设计的反面。为此,2022年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专门列举了五种独立董事的具体免责事由,如果独立董事在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过程中有这五种情形,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记者:刚才白皮书中提到要“高水平建设一站式证券纠纷化解平台”,请问“一站式证券纠纷化解平台”的功能有哪些?何时上线运行?

法官:“一站式证券纠纷化解平台”为集成化、智能化、开放化的业务办理平台,主要用于支持证券类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该平台集投资者身份确认、立案登记、多元调解、在线审理、审判辅助、执行赔付、公告及送达、数据交换以及代表人诉讼程序支持等功能于一体,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实现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审判深度融合,便利审判人员办案和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一站式证券纠纷化解平台”正在建设中,预计今年下半年上线试运行。

深圳中院金融法庭四级高级法官李卫峰接受记者采访。(张玲 摄)

记者:证券期货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实行“三合一”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法官:首先,2020年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会议指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2021年7月6日,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充分利用现有审判资源,加强北京、深圳等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金融审判工作力量建设,探索统筹证券期货领域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审理。”

与此相配套,2021年8月2日,广东省委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实施方案》,作出具体工作部署,其中强调要“加强广州、深圳等证券期货交易所所在地金融审判工作力量建设,探索统筹证券期货领域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审理,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

另外,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也明确:“支持深圳在金融等审判领域全面开展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新型审判运行机制改革试点。

这样,“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是中央、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都强调要求贯彻落实的的重要工作举措;

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成本,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需要;

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市法院的证券期货类案件“三审合一”机制改革正在论证推进过程中。

【附录】深圳中院发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1.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司法认定——张某诉A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2.前置程序的取消及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的适用——朱某诉B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3.证券虚假陈述全景式案例范本——涉C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

4.投资者损失计算中个股因素的考量——梁某诉D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5.系统性风险在个案中的考量——范某诉E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6.董监高责任比例的精细量化——张某诉F公司及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7.追首恶,全国首例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何某诉赵某、G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8.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多元化解的成功典范——涉H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系列案;

9.“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机制第一案——投服中心支持梁某峰等诉J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10.探索部分诉讼请求先行判决,破解示范判决机制的运行障碍——邱某诉K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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