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老年人购买保健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2022-05-15 10:39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老年人购买保健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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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保健品市场欣欣向荣。然而,诱导和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的情况也屡屡发生。《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列入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于近日在市司法局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拟赋予老年消费者在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等特定场景购买保健产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建立“一老一小”消费保护机制

近年来,随着新兴领域消费日新月异,深圳市消费投诉量逐年增加,大数据杀熟、诱导式消费、预付款“跑路”等消费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此次立法对深圳消费领域多发问题和新型消费侵权行为,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范性制度和措施。

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这“一老一小”的权益保护是立法的重点之一。

针对投诉较多的老年人购买保险品遭遇陷阱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六十周岁以上消费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等形式购买保健产品等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针对未成年人,《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校园及周边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不得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不得违规向未成年人推介抽奖促销活动。

预付式消费设置七天“冷静期”

预付年费后发现健身房老板卷款跑路,充值后美容院倒闭钱拿不回来……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一直是消费投诉的“重灾区”。针对这个问题,此次立法作出一系列监管制度创新。

首先,从经营者应当具备稳定经营能力的角度出发,明确经营者核准注册未满六个月、列为失信执行人等情形的,不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

其次,要求预收费用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设置冷静期,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再次,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并退还预付款余额。

互联网平台不得默认勾选自动续费

本想体验一把短期会员待遇,却没想到“被自动续费”,扣了不少“冤枉钱”,不少市民遇到这样的糟心事。针对这个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前,要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告知,且不得以默认勾选、强制捆绑、欺诈等手段强迫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在服务周期届满前五日,还要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有效方式将自动续费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也是当下大家关注的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国家相关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内容,明确消费者有权知悉个人信息是否被采集、使用和处理,有权决定其个人数据不被使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原标题《《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老年人购买保健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编辑:孙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