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路上 与法同行|持章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决议选出的法定代表人,谁能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2021-12-01 14:51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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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路上 与法同行|持章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决议选出的法定代表人,谁能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12月1日讯(记者 王志明 通讯员 王嫏嬛 黄湘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往往是由于经营管理需要、股权结构变更或者内部利益矛盾而产生,而法定代表人的认定关系到公司内部的控制权和公司对外的代表权,在持有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后,公司主张已经决议选定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并申请撤回起诉,而法院查明工商登记仍然是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在原法定代表人拒绝移交公章和办理变更登记、并坚持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处理?是认人?认章?还是认登记?

在人、章、登记不一致的情况下谁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本期将通过一起一波三折的案例来为您揭晓。

一、 基本案情

于2019年成立的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B某。2020年3月,公司股东由B某、C某变更为B某、D某。

2020年11月4日,甲公司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原股东及监事C某将甲公司利益转移给乙公司,诉请要求C某与乙公司返还所获利益。起诉状上加盖原告甲公司公章,原告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南山法院立案后不久,甲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法院,称甲公司对于提起本案诉讼并不知情,且表示不同意提起本案诉讼。

据了解,甲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2日召开股东会,罢免了B某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更换D某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D某同时是甲公司持股70%的大股东。

因B某未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亦未交还公司公章,故至今工商登记显示法定代表人仍为B某,甲公司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D某认为经公司决议已选任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意志,故D某代表甲公司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二、 法院审理

关于甲公司诉讼代表权的认定问题。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认为公司原股东、监事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公司利益,属于公司内部纠纷。

在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认定问题上存在公司内外有别现象。一方面,公司外部纠纷应遵循商事外观主义精神,一般情况下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另一方面,公司内部纠纷则应遵循公司内部自治原则,应以有效的公司决议为准。一般情况下,“人”优先于“章”,公司决议选出的法定代表人优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工商登记显示内容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其属于宣示性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

本案中,B某及D某就谁为甲公司的有权代表产生内部争议,依据甲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因此,应当以甲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为准,即甲公司罢免B某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选举D某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故,自新的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D某有权代表甲公司行使诉讼代表权,原法定代表人B某再无代表权。南山法院裁定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三、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涉及公司类纠纷的两个常见问题:

一是“人章争夺”情况下,公司诉讼代表权的认定。 公司是一个组织体,是拟制人格,公司无法自己作出意思表示,而必须选定特定自然人代表实现公司意志。因此,该特定自然人之所以可以掌握公章、可以代表公司签字,实质在于其享有公司代表权或代理权,系实施职务行为。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其本身并不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而应探究持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公司的有权代表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即使未加盖公章,亦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持章之人若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便持有公司公章,仍不能直接确认为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人人争夺”情况下,公司诉讼代表权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可知,公司股东依法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系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人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内部人事关系的变化,当公司内部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认定发生争议时,应当遵循公司内部自治原则,以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为准。

另外,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本文只是探究公司内部纠纷中,出现“人章争夺”、“人人争夺”时,公司诉讼代表权的认定问题,对于公司外部纠纷,仍应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与公司之间因公司代表权产生争议的,一般情形下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四、 典型意义

公司诉讼代表权出现争议,对于公司治理机制的稳固具有极大冲击力,在此,南山法院建议:

1 、 公司治理应及时更新工商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可知,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的必要登记  事项,且对外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公司须在变更决议作出后的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公司未变更,则难以以法定代表人已经实际变更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了维护商业交易安全以及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登记信息。

2 、 公司治理应注重公章的使用和保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防范法律风险,公司应当在内部建立完善的公章使用及保管制度。若公司公章证照由法定代表人持有,当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后,应及时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返还相应的公章证照,避免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编辑:董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