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说法|独家专访:呼某案为何能成为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
2021-11-10 22:03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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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独家专访:呼某案为何能成为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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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11月10日讯(记者 张玲 翁任莹)11月10日,胡隽律师来到港中旅大厦25楼咖啡厅,咖啡厅店员笑着说,“胡律师,我昨天在新闻里看到你了。”11月8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将一份个人破产清算裁定书送达至深圳市民呼某手中,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产生的首位自然人破产人这条新闻迅速在第二天冲上了新闻热搜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陈东律师、胡隽律师以及才智实习律师正是呼某个人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

11月10日上午,胡隽律师代表管理人团队,接受深圳新闻网和深圳法治发布记者独家专访,详细介绍了这宗案件的前前后后。

(点击查看此前报道: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裁定 首个“破产人”在深圳产生

记者:你们从什么时候开始成为该案的管理人?

胡隽律师:从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个人破产庭和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都在按照条例规定遴选符合个人破产的管理人。我们是今年9月12日接到深圳中院的指定,指定我们担任这一起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从9月12日到11月8日呼某被正式裁定宣告破产,共2个多月时间,我们已经完成第一阶段的管理人一系列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呼某为什么能成为首个“破产人”?

胡隽律师:社会上很多公众也会提到这样的问题,就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债务人的遴选门槛是什么?我们把握最基本的尺度就是,首先要符合诚实且不幸的标准。这个案子会成为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和之前深圳中院已经裁定受理的个人破产重整、个人破产和解案件情形不太一样,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它是第一宗法定意义上的,需要法院来宣布破产的案件。个人破产重整或个人破产和解则不同,它们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一定的意思自治,通过协议的方式偿还债务或免除债务。我们这宗个人破产清算案,是需要法院通过司法强制力宣告破产,以及进入破产程序的。

第二个,呼某的负债规模不是特别高。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呼某负债规模在100万元以内,本金在80万元左右,利息20万元左右。此外,负债类型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贷款。

第三,呼某本人参与到破产程序的意愿比较强,也符合我们对债务人的遴选标准。我们了解到,她之所以负债这么多钱的主要原因,也是她对所有参加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老师的遣散费用的支出。我们认为,她履行社会责任以及还款意愿,都是符合我们的社会价值导向和个人破产立法的宗旨的。所以,我们最后促成了她成为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的破产人。

记者: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做什么工作?

胡隽律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要求,在条例里已经很明确写到了,简单概括就是最开始的债权申报以及核查、对破产人财产的调查,以及对豁免财产清单的审查,到后续对破产人的财产接管、处置、变卖以及分配。因为这个案件属于清算案件,到后期进入免责期的监督考察等,一系列与债务人履行有关的所有事项,都需要管理人也就是律师的参与。

记者:没有先例可循,作为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的工作,难在哪里?

胡隽律师:因为是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我们确实没有可参考和可借鉴的案例。从目前的工作模式和工作状态看,相较于同体量的企业破产案件来说,确实要复杂得多。复杂在于,个人破产条例对于财产申报、财产调查和豁免清单的审查以及免责期的考察,都做了非常详细且具体的规定。

比如说,财产申报债务人除了要申报自己的个人财产和以及相关的财产权益之外,还要申报本人共同居住的近亲属(比如配偶、未成年子女)所有与之相关利害人的财产以及财产权益等;

第二,要申报的财产的复杂体现在,要申报大众所了解的现金、车辆、房产这类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也要申报投资收益(股票、基金、这个案子存在的分红型保险、对外投资相对应的股权收益)也都需要调查;

这个案子需要进入免责考察期,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免责考察期需要三年,如果存在违反免责考察期的限制情形的,可能还要延长两年。也就是说,我们至少还有三到五年的监督责任。这个在企业破产案里是不存在的。所以,个人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的工作量更大,工作时限更长,对管理人的要求更高。

11月10日上午,胡隽律师接受深圳新闻网和深圳法治发布记者独家专访。

记者:三年免责考察期到底考察什么?

胡隽律师:从11月8日呼某被正式宣告破产之后,11月9日起,她就正式进入三年的免责考察期。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的豁免财产清单,我们已经对她的豁免财产的金额,额度以及类型进行了限制。

目前这个案子的情况是,呼某个人豁免财产总共加起来在3800元左右(每个月),加上专属于她本人的社会保险金大概在600元左右,所以每个月豁免额度在4400元左右。除此之外,呼某每个月的收入支出以及财产变动情况,都需要向管理人以及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报告。超过4400元部分,按照条例规定,都需要交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并由管理人统一监管,并定期向全体债权人报告及分配。

三年免责考察期内,还有一些债务类型是不会被豁免的。当然,呼某这个案子不存在其他债务类型。但是有的个人破产清算案,比如专属于人身损害的赔偿金,比如应该支付的抚养费赡养费,比如和行政机关有关的罚款或者罚金,包括一些因为故意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天然具有履行义务的这一类型债务是不会被免除的。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破产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继续履行可能对破产人产生重大影响的,才可以申请免除。

第三,关于期限的缩短。比如,在三年内提前履行了三分之二的债务,打个比方,欠了100万还了70万,已经满足了履行三分之二债务偿还的,免责考察期是可以提前到一年结束的;如果还了35万满足了三分之一债务偿还要求的,是可以提前在第二年结束免责考察期的。结束之后,管理人作为监督机构,向破产管理署、全体债权人会议征求意见,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是否可以终结免责考察期”。如果免责考察期终结之后,接下来所有没有偿还的债务,到期都免除了。

这个免除的决定,是包括已经申报的债权人,和没有申报的债权人。也就是说,三年之后或者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之后,只要人民法院作出了免责考察的裁定,呼某就真正意义上免除了所有的债权债务,尤其是债务。

免责考察是基于呼某基本的生活情况、就业能力和目前可获收入的综合判断的结果。三年内,假设极端情况(比如,真的没有额外收入)每个月只能挣4400元。那么,这种情况下,只要她是一直遵守考察期间的相关规定,我们一样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她的没有清偿的债务的。


11月8日上午,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中)将一份个人破产清算裁定书送达至呼某手中。

记者:关于个人申请破产,您有什么法律建议可以分享?

胡隽律师: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深圳已经实现了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和解、重整以及清算三个程序。通过对这三个程序的比较,以及我们接到这个案子的体会看,我们有几点需要跟社会公众分享的观点:

一、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是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的。不论是想申请破产的债务人,还是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是法院准备受理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债权人,都可以通过目前公开的渠道(比如个人破产信息网站以及司法局对应的网站)去查询对应的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破产法庭也会定期在它的官方公众号上发布个人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可以说,我们了解个人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的渠道是畅通的。

二、一系列申报破产的指引,以及相关的说明材料已经非常完备。我们也希望有意愿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可以按照指引积极地准备资料。

三、从我们办案经验看,能够被受理的破产申请,“诚实、信用”是最重要也是贯穿始终的原则。我们也希望想各位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以为可以“先把其他的负债还上了,亲朋好友的负债可以最后还”,或者可以“免责之后再还”,或者一些不正当理由的负债,没办法解释来源的负债等……企图蒙混过关。

一般抱有这样心理的债务人,最后得到的结果都是驳回破产申请。哪怕进入了破产程序中,但是在程序中我们发现了这些问题,一样也是可以撤销的,甚至还会追究虚假申报破产的责任。

所以,我们在这里也提醒有意愿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一定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记者:呼某将在三年里如何偿还债务

胡隽律师:接下来呼某在三年免责考察期偿还债务的途径和构成分成三部分。一个是呼某的工资收入。我们了解到,之前呼某从事的是不定时不定期的工作,工资收入很微薄,基本和她的豁免财产金额相持平。目前呼某也在积极寻找新的工作,有一份新的工作正在接洽。一旦这个新的工作岗位能成功入职的话,她的偿还能力将有较大提升,多出豁免部分金额的收入,将用来偿还全体债权人的债权。

第二部分,我们之前也了解到,呼某为女儿购买了两份商业分红型保险,已购买了将近10年。这10年时间所积累的保单对应的剩余现金价值,应该也有一部分。这部分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将来是可以处置和分配的。后续,我们也会对这部分财产进行监管和处置。

第三部分,债务人呼某之所以负债,是因为她所租赁的场所突然倒闭,一系列连锁反应导致她的培训机构倒闭。租赁场所也需要向呼某支付一笔相对应的赔偿金,用来弥补呼某的损失。这部分赔偿金也会于近期进行分配。我们将来会对这部分赔偿金依法依规接管,并向全体债权人作二次分配。

以上三部分,就是呼某偿还债务的构成。当然我们也不排除债务人有预期外的收入,打个比方,呼某买张彩票突然中奖了,这种预期外的收入,我们也会给债权人进行分配。

记者:个人破产申请人是否要向管理人支付报酬?

胡隽律师:根据目前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所有管理人的报酬都是财政资金专项支出的。具体报酬的标准还要根据管理人工作难度、工作质量等因素考虑。目前还没有一个详细的数据。

但是可以明确的是,不需要破产申请人垫付相关管理人的费用的。真的有意愿申请破产重整或个人破产的债务人,也不需要有其他的顾虑,只要符合个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可以尽快地按照个人真实意愿来完成申报工作。

关于胡隽

胡隽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跨境破产工作委副主任。主要执业方向为破产重整与清算,近年来作为主办律师办理了多宗全省范围内有影响力的一级管理人案件,除此之外,作为案件负责人还办理了10余宗二、三级破产案件,在破产重整与清算领域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


[编辑:孙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