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说法|影儿时尚集团诉模特吕燕商业诋毁案,法院为何这么判?
2021-07-29 22:00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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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影儿时尚集团诉模特吕燕商业诋毁案,法院为何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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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7月29日讯(记者 张玲 童小晋 翁任莹)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但是自媒体发声,依然有法律红线。7月27日深夜,模特吕燕在个人微博上置顶了一则声明,这条声明和广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有关。

2021年6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粤民终382号二审(终审)判决,认定吕燕及上海是你商贸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需赔偿影儿时尚集团3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删除4条涉案新浪微博,涉案两个微博账号以置顶30日形式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吕燕2021年7月27日置顶的微博。

我们来捋一捋影儿时尚集团和吕燕的“微博恩怨”。2019年3月27日21:00、3月27日21:36、4月26日19:10、4月27日08:23,吕燕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吕燕”发布4条信息,连续指责影儿时尚集团抄袭其衣款,甚至直接称影儿时尚集团是“抄抄集团”,并向影儿时尚集团发出律师函,要求下架相关产品并道歉。吕燕的微博获多名演艺界和时尚界名人转发,事件持续发酵,引发多方议论。

2019年5月,影儿时尚集团以吕燕及Comme Moi母公司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诋毁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吕燕方面告上法庭。

2020年12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吕燕及其关联方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败诉,吕燕需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删除其官微去年所发的四条涉事微博,并赔偿影儿集团500万元经济损失。后吕燕方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

记者注意到,2021年6月28日,上海浦东法院对吕燕一方的上海是你商贸公司诉影儿集团服装设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已经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上海是你商贸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并不构成抄袭。

此前报道:2019年5月 张玲说法|10万+网文质疑柔宇 超模吕燕杠上影儿集团,你怎么看

吕燕在微博上指责影儿时尚集团抄袭。

影儿时尚集团起诉吕燕商业诋毁及不正常竞争案,一审胜诉后通过官微发布微博。

本期张玲说法,我们邀请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黄志明律师来说说什么是商业诋毁?个人微博上的言论为何会被法院认定为商业诋毁?

张玲说法:我们注意到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吕燕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构成商业诋毁,判赔300万元。律师能否为我们解读一下这个判决结果,以及其中涉及的法律要点。

黄志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本案中判断吕燕、是你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双方属于同行经营者,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其次,侵犯知识产权并非可以直接判定的简单客观事实,需要在考虑著作权权属、请求保护的内容及权利范围、排除在先设计或通用设计等前提下充分比对,才能得出结论;而吕燕在相关微博用肯定的语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明示、暗示的方式指影儿时尚集团侵犯其知识产权,在具有影响力的微博号上使用误导性的言词;最后,吕燕的主观言论上存在过错,符合商业诋毁的构成。

终审法院是在综合考虑吕燕的微博关注粉丝560万、相关微博的转发、点赞、评论人数,吕燕本人的主观过错及影儿时尚集团支付的维权成本判赔300万元。

张玲说法:吕燕在微博上提到影儿公司的“抄袭、侵权行为”,并附上了几张图片。请问抄袭、侵犯著作权的界限在哪里?

黄志明律师:我们可以看到,上海法院的相关判决认定影儿时尚集团不存在“抄袭、侵权行为”,判断依据在:1、涉案权利服装的艺术感无法与其功能性进行物理上的分离;2、涉案权利服装不属于美术作品,而属于图形作品。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定规则,不支持吕燕的诉讼请求。

“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被普遍接受并在司法实务中执行的规则,属于一般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通用标准。该规则要求侵权行为人具备接触作品的可能性,且两作品具备实质性相似,只有同时满足此两个条件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

但还要注意,若嫌疑作品与权利作品存在接触事实且构成实质性相似,还需要进一步判断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权利作品部分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张玲说法:微博维权似乎并不在少数。普通人通过微博发声为自己维权,如果事实不属实,是否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黄志明律师:关于“商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是“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首先要说明一点,这个条款针对的是经营者,即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竞争对手。

对于普通市民而言,虽然构成不了“商业诋毁”,但是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因此,普通市民在微博维权,也需要一个度,不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否则还可能涉嫌构成其他侵权行为。

黄志明律师

【关于黄志明律师】

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黄志明律师是一名在企业实践中成长起来的律师,深谙法律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未执业前其分别在私营、国有、港资企业担任了十年总裁及其他高管的职务,在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长期担任多家企业以及政府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使其熟练地将法律服务与企业管理实践相结合,能为企业提供顶层股权设计、规章制度、审查日常合同等综合性法律服务,以及在各类商业项目中提供专业可行的商事法律意见。成功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

[编辑:陈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