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场庭审直播 |南山法院直播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1-06-15 15:12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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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场庭审直播 |南山法院直播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6月15日讯(记者 王志明)6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直播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0年11月7日,深圳某物流服务公司与山东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由汽车公司承租物流公司提供的烟台舒驰5040型车辆120台,租期两年,租金为24000元 /两年 /辆。协议签订后,物流公司先后向汽车公司交付了86台车辆。2021年1月,物流公司通过其后台 GPS监控系统发现,有40余台出租车辆 GPS监控设备疑似被拆卸。根据协议,物流公司有权了解车辆使用情况,若汽车公司在承租期间将随车 GPS摘除或损毁,物流公司有权收回出租车辆,若汽车公司损毁出租车辆,应当赔偿物流公司因车辆损毁产生的相应损失。

双方就租赁车辆 GPS离线问题多次沟通未果,2月1日,物流公司发函至汽车公司要求查验车辆完整性并请其恢复 GPS设备上线,在未见回复后,遂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公司返还无法监控的47台车辆。 

庭审中,物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和监控车辆 GPS疑似被拆卸的查询记录。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文: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辑:董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