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相关非小事 “三个规定”是红线
2021-06-10 07:41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案情相关非小事 “三个规定”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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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6月10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林清容)“我朋友酒驾了,帮忙通融一下!”“这是我亲戚,能不能打听一下他案子的进展。”……身为政法干警会面临这样的困扰与考验,一边是亲情友情,抹不开的面子,一边是党纪国法,越不过的红线。

这种招呼打不得,这种问题问不得。在深圳市检察院,不管是12309检察服务大厅、机关办公楼宇、电梯里的电子屏幕和宣传栏,还是检察人员的座机彩铃、手机短信、电脑桌面提示语,乃至微信工作群推送的文章,都在不断提醒人们,要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制度。

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小东对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工作高度重视,来深履职第二天,就专门带队听取省驻深指导组工作意见,迅速组织传达,并多次召开部署推进会,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列为攻坚任务重点组织推进。

打听案情莫开口 涉及案件关利害

“老弟,我朋友酒驾那个案子,是你在办吧,代理案件的律师想请你吃饭,聊聊案子的进展情况。”检察官回复:“如果我与代理案件的律师一起吃饭,私下透露案情,那就属于不当接触交往行为了。”对此,不明其中缘由的人可能会疑惑,“就是吃个饭,聊聊天,怎么就不行了?”

这样的饭局检察官能不能去,这样的信息到底能不能说?一名检察官表示,“检察官私下与律师接触交往是违反纪律规定的。”原因在于聊了一些案件信息,就违反了“三个规定”之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干预办案不可取 逢问必录有震慑

“那如果有领导来找你,要你关照下案子,你也像拒绝我一样拒绝领导吗?”检察官的回复必然是“当然喽”。

一名检察官表示,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通过他人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与当事人或辩护人等利害关系人私下会见的、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一律属于干预司法活动。“如果有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就要记录、通报、追究责任一个都不能少。”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表示,领导干部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将面临纪律处分,应按规定全面、如实记录,并呈报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这便意味着对于所有干预过问司法的行为,不仅不能帮忙,而且还要“逢问必录”。

同时,该规定中指出,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等等。

内外部一视同仁 同样记录追究

规定这么严格,那司法机关自己内部人问问总没什么关系吧?对此,一位检察人员表示,如果遇到熟人打探或者过问案件,“内部外部一视同仁,该记录就记录,该追究就追究,‘三个规定’,为我们筑起了公正廉洁司法的防火墙!”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等。

“办案中有无遇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具体情况怎么样?”据介绍,市检察院组织在编干警、职工及2016年以来退休干警,对2018年1月以来本人过问或干预、插手其他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的情况,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理案件的情况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了严密的自查填报。

一手抓自查,一手抓倒查。如今,每个月初定期填报是否有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已经是我市每一位检察人员必做的重要“功课”。市检察院检务督察部负责人表示:“要让如实填报有动力,不如实填报有压力,做到逢问必录,应报尽报,推动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良好氛围。”

为建立落实“三个规定”的长效工作机制,市检察院认真梳理总结违反“三个规定”高发表现形式,深入剖析原因、找准症结,将“三个规定”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到检察官业绩考评、干部选拔任用考察等工作中。同时,建立健全外部衔接机制,针对系统外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与检察人员不当交往的,及时移送问题线索,让“三个规定”真正对检察人员形成刚性约束。

[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