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说法|国家电影局发文打击“XX分钟看电影”短视频追剧完蛋了?
2021-04-30 21:08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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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国家电影局发文打击“XX分钟看电影”短视频追剧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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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4月30日讯(记者 张玲 实习生 钟丽珊 肖慧涓)4月28日,国家电影局网站发布消息称,将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特别是“XX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此前,一封由70多家影视传媒单位和500位艺人的联署倡议书,已经在网络世界掀起一波议论。倡议书要求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严格遵循“先授权后使用”,清理未经授权的各种短视频(包括速看、合辑等)。上述两条消息连续发布,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说,烂片还不能吐槽了么?还有人哀叹,短视频追剧的“末日”来了。甚至有人表示:没有了短视频,再也不会看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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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张玲说法,我们邀请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志明律师,聊聊短视频和电影电视版权那些事。


国家电影局官网页面截图。


记者:看到这两条新闻,凭法律人的直觉,您的第一个想法是什么?

黄志明律师:看到这些新闻,我内心是为之叫好的。如今的短视频市场上,侵权问题已经不容忽视。此前,虽然侵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也有一些权利方提出了声讨,但是很少有人提起诉讼。此次国家电影局的声明,各影视传媒单位及影视行业从业者的联合倡议,都可以视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次具有意义的发声和探讨。


黄志明律师接受"张玲说法"栏目采访。

记者:从版权的角度看,什么样的短视频可能会有法律风险?什么样的短视频是在合法的范围内?

黄志明律师:关于电影电视的短视频中,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情形是将影视作品中的精彩片段分割成若干几分钟的小视频,然后上传到网络平台上供公众浏览。这种短视频,虽然是时间短,但原封不动地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如未经影视作品版权人许可,则毫无疑问侵犯了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种情形是制作者将原电影的情节浓缩到几分钟内(俗称“梗概”),然后通过戏谑调侃的方式概要的讲解给观众,解说的同时配上原影片的相关画面,也就是所谓的“几分钟看电影”。这种短视频通常会保留主要人物、人物间的关系、人物性格等要素,并且在解说的时候按照影片剧情的发展展开,虽然在细节上相较原作品有较大删减,但是并不影响观众了解影视作品整体剧情,因此该类短视频在内容上与原影视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版权侵权

第三种情形是制作者将多个电影电视进行剪辑融合,形成新的一个故事情节,进行二次剪辑创作,这种情况下未经影视作品版权人许可,也是可能涉嫌侵犯了版权人的改编权或汇编权的。

同时,这里要说明下:我国刑法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别,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从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第一次以刑法基本法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加大了对于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因此上述行为还有可能涉嫌刑法犯罪

著作权法规定了多项合理使用范畴: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是新闻媒体报道当中不可避免地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有几个重点考量因素。第一点,引用的作品本身一定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假设是还没有在影院上映的作品,你提前做了披露,这不光是著作侵权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点,使用的目的必须发生变化,即构成转换性使用,比如为了说明某个问题,或者去评论某部作品而使用一些影视片段;

第三点,就是所谓适当引用,在这一点上首先就是必要性问题,也就是说,要考虑引用的量和质的问题,引用的数量、次数等是否已超过了为介绍、评论、说明所需的必要限度,是不是披露了影视剧的重要情节、关键内容,从而造成对原权利人利益的损害。

此外还要考虑,当在后的B作品传播时,是否构成了对在先A作品的实质性替代。如果观众看了5分钟短视频后,对原作的情节和关键点都知道了,就可能构成对原作A的实质性替代。当存在实质性替代时,就会对权利人造成损害。

黄志明律师接受张玲说法栏目采访录制中。

记者:有人担心以后是不是看不到这类短视频了,能看到好剧的几率低了。您认为呢?

黄志明律师:法律所制止的是未经授权的短视频,并不是“一刀切”的把所有短视频都制止了。打击侵权短视频的核心是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起更健康、有效的内容产业循环。制作者可以在经影视作品版权人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创作或剪辑。

记者:说到授权,这个可能是最困扰短视频作者的问题。有短视频爱好者吐槽说,获得版权方授权的渠道和程序不明确、过于繁琐……请问黄律师,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黄志明律师:这个问题需要多方协商探讨。曾经有人提出建议,可参考音乐类的授权,音乐版权人与各大短视频平台达成跨平台的音乐素材合作,享有某种“素材权利库”的主体、平台,与用户平台达成素材使用的合作,既可以排除侵权的风险,又可以为用户提供丰富的创作素材、提升平台用户活跃度。我觉得这也不乏是一个有效的做法,但是还是需要多方一起进行探讨,合作共赢。

黄志明律师认为,可以参照音乐版权的授权探讨影视作品的授权方式。

      【关于黄志明律师】

  

黄志明,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黄志明律师是一名在企业实践中成长起来的律师,深谙法律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未执业前其分别在私营、国有、港资企业担任了十年总裁及其他高管的职务,在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长期担任多家企业以及政府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使其熟练地将法律服务与企业管理实践相结合,能为企业提供顶层股权设计、规章制度、审查日常合同等综合性法律服务,以及在各类商业项目中提供专业可行的商事法律意见。成功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


[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