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说法|律师快问快答:3.15,您想要的消费维权答案在这里
2021-03-15 18:37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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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律师快问快答:3.15,您想要的消费维权答案在这里

关注网络热点,直面网友关切。张玲说法,联手深圳市律师协会,请来深圳专业律师,从身边网事入手,让法律好懂好用,做你身边的法律智库。欢迎你把更多的法律案例和困惑告诉我们,我们请律师来解答。(电话:83521468,传真:83911897,邮箱:zhangl@sznews.com )

 

保护消费者权益,2021年的主题是“守护安全,畅通消费”。(本网资料图片)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3月15日讯(记者 张玲)又到“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年的主题是“守护安全,畅通消费”。作为消费者,你是否遇到过消费陷阱?今天的张玲说法,请出有着16年执业经验的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陈伟律师做一次快问快答,集纳梳理常见的消费投诉案件,希望能给各位提供法律维权的指引。

 

记者问:办理预付式健身卡之后,健身房关门停业,能要求退款吗?

消费者张三购买健身年卡一张,2个月后发现健身房已经关门停业了,客服人员告知年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张三要求退还全部款项,该如何维权?

陈伟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消费方式为预付式消费,预付费式消费也称提前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未按照约定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鉴于目前经营者已经关门店停业,不能提供约定的服务,张三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款项,符合法律规定。经营者收到上述请求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结。“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食品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也是消费维权的重点之一。(本网资料图片)


记者问:第三方平台购物商家迟迟未发货,能要求平台退款吗?

朱某通过第三方平台的小程序购买生活日用品,商家迟迟未发货,现商家小程序因违规已暂停服务,吴某无法联系到商家协商退款。请问,吴某能向第三方平台主张退款吗?

陈伟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例中,朱某能否向第三方平台主张退款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了解清楚第三方平台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商家小程序停用的原因是什么。如果第三方平台没有过错的,朱某可以直接向商家索赔,如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第三平台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有赔付的义务。


记者问:直播“带货”平台是否需为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2020年国庆假期间,在某视频平台拥有上千万粉丝的主播开了一场直播,推荐了某品牌大闸蟹,给品牌带来了超过10000份订单。2021年2月,越来越多的用户表示存在发货延误,缺斤少两、停止供货等问题。视频平台随后对该主播执行扣除信用分、限时关闭购物车功能的处罚,并要求其及时处理退款及售后。请问,直播受委托“带货”是否需为产品质量担责?

陈伟律师点评:

“直播带货”本质仍然是一种广告行为,如主播代为宣传或推荐,其身份相当于广告代言人。具体到本案,由于直播推荐的大闸蟹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食品,因此,经营者首先要承担赔偿责任,若证实广告代言人为虚假推荐,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停车场如果单方面涨价,涉嫌侵害车位租赁者知情权。(图文无关,本网资料图片)


记者问:停车服务费用单方涨价,车主该如何处理?

何某在上班地点租了一个停车位,并在物业公司的APP上充值费用,后该商家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将收费标准从400元/月涨至550元/月,且因停车位经常被其他车辆违停占用,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停车位。何某要求物业公司公开收费标准,并退回多收款项。

陈伟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停车位租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提供服务,其在未通知何某并在未征得何某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面提高服务的收费标准,涉嫌侵害了何某的知情权,何某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商家履行接受监督的义务,制定公开的收费标准。

“即便何某同意涨价,经营者也应当提供合约合规的对价服务,即提供能保障何某正常停放车辆的停车位;反之,物业公司则构成对何某的违约。何某可向物业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记者问:消费者在商场卫生间摔倒可否要求商场赔偿?

方某陪父母逛商场,母亲在收银台外面的公共卫生间不慎摔倒,被送至医院治疗,确诊为腿部骨折。方某认为地面积水且未及时清理干净是导致其母亲摔伤的主要原因。商场认为已在卫生间张贴了安全提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摔伤是其自身不小心滑倒造成的。请问方某母亲有权要求商场赔偿损失吗?

陈伟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对方某母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虽然经营者尽到了必要的安全提示,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安全保障责任,但是由于清洁时没有采取一定的护损措施,包括竖立警示牌、建立作业区等,其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问:看3D电影,电影院要求观众购买3D眼镜是否合理?

春节期间,朱某为了和朋友一起看电影,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团购了福田区某影院的两张3D电影票。到达影院后,影院方却要求朱某额外按照10元/副的标准购买3D眼镜才能观影。请问影院方的上述行为是否侵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

陈伟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提供相关的眼镜也是经营者的义务。朱某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朱某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朱某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

影院将自身应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朱某,加重朱某负担,并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属无效行为。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背公平诚信,属于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朱某有权要求影院退还上述购买3D眼镜的款项。


【关于陈伟律师】

图为陈伟律师。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权益合伙人,执业16年。

陈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具有律师、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等从业资格。

 

[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