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说法|深圳律师请回答:全职主妇的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衡量
2021-03-08 14:17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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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深圳律师请回答:全职主妇的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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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祝每个女性都能在家庭和工作中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3月8日讯(记者 张玲)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我们来聊聊和女性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不久前,“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的新闻冲上了热搜,也促使更多人对家务劳动的价值重新评判。是什么,给了离婚的全职太太底气?当然是法律。

据报道,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2020年10月,陈先生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妻子王女士认为,婚后自己承担了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等家庭事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法院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我们叠的每一件衣服、扫的每一次地、给孩子换的每一条纸尿裤,都是有价值的。今天的问题抛给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杜芹律师,请她回答:“一旦离婚,因为照料家庭而丧失的庞大时间精力体力,以及丧失参与社会工作的机会成本的一方之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杜芹律师专注家事法律问题多年,她说,“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起,这一问题有了肯定的答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记者了解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非今年才有。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由于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很少人会签署婚前书面协议,这条规定实际上处于休眠状态。《民法典》的施行,则激活了这个制度。

记者:全职太太是否天然处于经济的弱势?  

杜芹律师:全职太太因为没有工作时间、工作机会、工资。所以,不仅收入没有,只能被动地参与家庭财产的积累,而且工作能力降低,未来的收入潜力也逐渐下降,因此,处于天然的经济弱势。

记者:如何就家务劳动进行薪酬的转化?

杜芹律师:薪酬转化,可以尝试用“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做出。就是双方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将相当于全职妈妈薪酬的金额或折算成财产,约定归属于全职妈妈所有。

当然,薪酬是否是解决全职太太经济损失的好方法,也不一定。夫妻之间,关系、感情、财产难免交织在一起,真正的平衡点,各家各有不同。

记者:目前您经手的深圳离婚案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家务劳动薪酬(补偿)的案例多吗? 

杜芹律师:这样的诉讼会很多。大部分认为自己做家务多于对方的,都会加上这项诉求。需要明确的是,离婚诉讼,只能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不能直接主张家务劳动薪酬。

当然计算家务劳动补偿金额时,可以适当参考薪酬,再外加降低工作能力的补偿。

记者:这种主张,是否可视为社会的一种进步?

杜芹律师:是进步。《民法典》相关法条最大的价值,就是提醒夫妻,家务劳动有价值,必须要珍视。但无论怎样,珍视全职太太的付出,认清全职太太牺牲的不仅是收入本身,更是未来赢得收入的机会和能力,进而还之以理解、帮助、支持,才能真正营造幸福的家。

【关于杜芹律师】

杜芹律师。

杜芹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深圳律协民事委员会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专注办理婚姻、继承等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提供家族财富管理传承规划与落地实操。《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主编。

[编辑:马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