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时隔七年对商事登记规定进行修订 新设多项制度 提高企业经营便利度
2021-03-05 21:09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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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时隔七年对商事登记规定进行修订 新设多项制度 提高企业经营便利度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3月5日讯(记者 胡津玮)2012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制订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放管服”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推出了“多证合一”“秒批”、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日办结”等一大批超前性、破冰式的改革,推动了公司法等一批法律法规的修订。时隔七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人大的指导和支持下,针对商事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热点堵点、商事登记监管难点等问题,并结合国家和省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再次对《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

据介绍,本次修订结合深圳实际,立足深圳先行示范,坚持立法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引领性,以法规形式对近年来我市实施的简易注销、住所托管、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制度等进行固化。在此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变通国家法律法规创设了一系列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在全国率先规定的新制度,在促进个人灵活就业、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提升商事主体注销便利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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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事项、减材料、免登记 大力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

在本次对《若干规定》的修订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市场准入环节集中发力,通过“减事项、减材料、免登记”,多措并举释放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市开办企业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

在本次修订中,商事登记事项删除了“出资总额”“营业期限”两项,将登记事项由原来的七项减少为“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类型”“负责人”“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五项;商事备案事项删除了“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情况”两项,减少为“章程或者协议”“经营范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项内容。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三项材料因已改为申报制而无需提交。

自然人自主创业,实现自我雇佣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为鼓励自然人灵活创业就业,本次修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要求,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做法,变通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应当注册登记的规定,明确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的,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即可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不视为无照经营。

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 设立除名制度及依职权注销制度

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对于深圳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既可以释放市场经营资源,为新生企业创造发展空间,也可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本次对《若干规定》的修订中,创设了除名制度。规定对商事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商事主体被除名后主体仍然存续,仍需办理清算、注销手续。

除了除名制度,本次还创设了依职权注销制度。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责令关闭”“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体六个月内仍未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将其注销,该商事主体资格消灭。

本次修订还将允许特殊情形代位注销。本次修订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企业注销专项指引,创设性地允许代位注销,规定因商事主体已经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者其出资的企业无法办理相关登记的,可以由该已经注销商事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主体代为办理;因非商事主体已经撤销或者注销导致其管理或者出资的企业无法办理相关登记的,可以由该已撤销或者注销非商事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代为办理。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构建区域一体化 便利港澳企业来深经营

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企业资格互认互通,便利港澳企业来深开展经营活动。本次修订允许港澳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银行开户、税务、海关、外汇账户和审批等事项;并将港澳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全面放开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更大范围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新设歇业登记制度 实行“一照多址、一市一照”

深圳已是有名的“创业之都”,存在很多欣欣向荣的中小微企业。通过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实行精细有效服务,更有效地激发创业动力、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助力商事主体度过经济不活跃期,顺应投资主体节省维持成本、减轻经济负担的需求,避免市场主体总体数量较大波动,保持经济发展内在活力,本次修订新设歇业登记制度,允许经营暂遇困难的商事主体申请“休眠”。若商事主体决定暂停经营,且在暂停经营期间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进行申报歇业,但又保留其主体资格和其他合法权益,待情况好转后可以重新启动经营。

深圳自2013年在全国率先实施“一照多址、一区一照”,本次修订扩大了“一照多址”增设经营场所范围,允许特区内跨区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将其经营场所登记在隶属商事主体营业执照,节省企业网点扩展的时间成本。

本次修订还将扩大提供托管的主体范围、对现行企业名称登记法规、禁限用规则进行补充,让企业能够在深圳得到更好的发展。

健全信用监管体系  完善现行商事登记撤销登记制度

为了严厉打击少数中介组织在利润的驱使下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住所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违规代办商事登记业务行为,本次修订对现行商事登记撤销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对该类行为,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登记或者备案;同时,本次修订还填补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对该类行为缺乏相关罚则的空白,规定负有主要责任的商事主体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受委托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或者备案的代理人三年内不得再经办商事登记申请。

[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