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专项执法行动第三天 家乐福超市和金泰轩存在垃圾分类不规范行为
2020-09-03 14:27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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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专项执法行动第三天 家乐福超市和金泰轩存在垃圾分类不规范行为

据福田区执法人员介绍,“今天是垃圾分类执法的第三天,这几天重点检查了物业小区、收运企业、企事业单位,共开出640份整改通知书。从目前的检查的情况来看,垃圾分类的任务还是比较艰巨,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才行。”

执法人员向金泰轩开具整改通知书。

据了解,家乐福超市和金泰轩均违反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执法人员表示,9月份为垃圾分类执法的警示期,收到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单位需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执法人员会不定期进行“回头查”。

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文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且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收集、运输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或者未按照有关要求向街道办事处报送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已经依法履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可以不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进行处罚,由区主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