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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房产新政解读:签合同的路上没了购房资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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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房产新政解读:签合同的路上没了购房资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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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本文开头所说的情形(购房签约路上失去了购房资格或出现了新增加的支出),该如何处理?能解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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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本网资料图片)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7月15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张玲)“我带客户从龙华来罗湖,走到一半,客户失去了购房资格……”房产中介的这条信息今天刷屏了,其背景正是7月15日深圳推出的房产新政。

7月15日上午,一则重磅通知宣告深圳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又推出系列组合拳,包括购房资格认定、税收调控标准、普通住房标准、差别化住房信贷等都做了调整,如深户购房需满足3年社保记录,离婚3年内购房的按离异前家庭房产总套数计算,成交总价高于750万元以上的归入豪宅范围等。

深圳政府在线网站发布通知页面截图。

本期的张玲说法,我们就来说说,如果遇到本文开头所说的情形(购房签约路上失去了购房资格或出现了新增加的支出),该如何处理?能解约吗?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亚娟多年来深耕婚姻房产领域,她对上述情形分情况做了评估分析:“现在还没有出细则说明在7月15日之前签订的合同以什么标准来认定、是否应按新政办,如果是以定金支付时间为准,或者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话,新政出台对已经签订的合同没有影响。”

“但如果以网签时间为准的话,就会有一些合同履行的风险。”刘亚娟律师解释说,如果以网签为准,对房产新政出台前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调控新政主要的影响是购房资格的变化,税的变化和贷款比例的变化。

“如果买方因为调控失去购房资格的,双方应当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贷款比例方面,一般在合同中原本就没有写死,一般约定‘银行贷款比例不够则买方应在数日内补足’,所以即使受调控政策影响导致买方支付能力出现问题,买方也无权解除合同。如果一定要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刘亚娟律师告诉记者,合同中一般也约定了税收政策变化时双方的承担方式,双方按合同约定分担新增的税即可,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关于刘亚娟律师】

刘亚娟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先后从事警察、律师之职。在多年的律师职业生涯期间,已成功办理数百起民事诉讼案件,其中尤以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和房地产法律事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铺租赁纠纷、小产权纠纷、合作建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房产继承等)为主要研究领域,并尤其擅长处理该领域内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业以来已累计为客户提供数千起该领域内的法律咨询,并已成功办理数百起涉及家事、房产类的诉讼及非诉案件。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刘诗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