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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探索生态环境治理司法化 率先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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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探索生态环境治理司法化 率先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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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也是我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立法项目。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7月1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叶梅)6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也是我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立法项目。《规定(草案)》结合深圳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求,专门列举了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破坏动植物生存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七类主要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范围。

深圳成为全国首批公益诉讼试点城市

2015年,深圳成为全国首批公益诉讼试点城市。5年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57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8件。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共督促治理被污染河流4条,保护被侵害、占用的林地及土地3700亩,督促进行水土保持、防范水土流失面积750余亩。

目前,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在制度设计层面尚不完善。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对深圳构建城市绿色发展新格局,为国家公益诉讼立法提供“深圳样本”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

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由于专业技术性强、检验鉴定费用高、调查取证难度大等原因,往往诉讼成本高昂。即便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也“远水解不了近渴”。这也是目前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益诉讼,《规定(草案)》采取了多种举措。一是降低诉讼成本,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准许其缓交;社会组织败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二是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以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关工作。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由深圳市慈善会设立,实行信托管理,市级财政部门为信托监察人。

可申请“环保禁令”及时制止污染行为

传统的事后赔偿、惩罚等救济手段难以及时制止和有效应对正在发生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环保禁令制度,《规定(草案)》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拒不执行行政机关指令或者逃避监管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环境保护禁令的裁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排污、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等侵权行为,并可责令侵权人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