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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教师的职业规范关乎教师的职业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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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教师的职业规范关乎教师的职业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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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牵头编制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牵头编制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面向中小学教师的处理实施办法,因为涉及群体更为庞大而更受关注。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相关行为有着具体表述。

例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保教工作,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可以说,征求意见稿中列举的这些违规行为,在极少数中小学教师身上多多少少是一种真实存在。比如,当年的“范跑跑”事件曾引起广泛争议,今天,我们需要进一步强化这样的常识,即,在教学现场,教师不仅是授课者,也是学生行为的组织者,不顾学生安危自行逃离属失职。这不是道德高调,而是一种起码的职业规范。

再比如,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隐性腐败。它所涉及的金额也许很少,但这样的举动有损职业的尊严——教师是一门普通的职业,是社会分工中的一环;也是一门不普通的职业,和社会上很多职业不同,教师面对的不是“物”,而是“人”,不仅要“解惑”,还要“传道”。因此,一方面,社会要给予教师更多的职业尊重,另一方面,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自然也会有更高的期许。

我们还可以从国际视野下来看待这一问题。2012年9月,英国政府颁布新修订的《教师标准》,对教师在其职业生涯中所要具备的个人和专业操守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国2010年提出中小学教师应具备十大能力,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并且特别强调了教师师德方面的法律建设和纪律惩戒,明确提出了针对不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据悉,该实施办法将是广东首份针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文件。教育事,人人事。希望大家就此积极发表看法、建言献策,使之更加完善、理性、客观,使得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更加规范、处理标准更加明晰。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孙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