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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网观察 第152期|何日长缨在手,缚住高空坠物

深网观察 第152期|何日长缨在手,缚住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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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5月11日,我市发生一起令人悲痛的高空坠物事件。两瓶洗护用品从高空坠落,砸中一名六个月大的女婴,致其头骨骨折。女婴父亲13日介绍说,孩子还未脱离危险期。目前,警方正对此展开调查。

深网评论员 可木

5月11日,我市发生一起令人悲痛的高空坠物事件。两瓶洗护用品从高空坠落,砸中一名六个月大的女婴,致其头骨骨折。女婴父亲13日介绍说,孩子还未脱离危险期。目前,警方正对此展开调查。

高空坠物屡禁不止,无端之祸从天而来,让一些受害家庭支离破碎,让人们痛心疾首。我们不禁要问一句:为什么这么多血的教训,仍然无法阻止高空坠物事件的屡屡发生?

究其原因,首先是某些人的侥幸心理作祟。由于事发突然,搜索、排查难度大,再加上被害人维权成本高,导致不少的高空坠物案件,最终都无法找到肇事者。违法成本的“低廉”,让一些人在高空抛物时心存侥幸、有恃无恐。如今,对于高空抛物案件,最常见的是采取“连坐”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然而,这种惩戒方式摊薄了受罚成本,很难精准威慑到真正的肇事者。

其次,是技术手段的缺失。不少小区与楼宇都没有在墙体外安装“天眼”等摄像头,导致肇事行为无法被准确记录。安装摄像头所涉及的费用、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成为了这项技术手段实施的“绊脚石”。

在高空坠物屡禁不止的背景下,深圳已经率先做出了探索之举。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采集阳台、窗户等处相应证据,但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该《条例》明确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天台、外墙、楼梯间等共有物业的日常巡查;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特别是经过业主共同决定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就前款禁止的行为采集相应证据,但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采集安全隐患证据,可以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因工程、施工问题所导致的高坠意外。在法律层面上,对高空坠物的处理也有了新的进展。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外同时规定,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等情形,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同时,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意见》对民事责任承担的内容予以具体细化。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社会危害性大、屡禁不止的问题,在提高住户安全意识的同时,更需要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构建一张立体防护网。一些小区尝试安装“防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起到了不错的效果。同时,在建筑设计规划之初,如何提前通过楼宇设计规避坠物危险,也备受业主与市民的期待。希望各种手段尽快产生效应,让我们早日长缨在手,共同缚住高空坠物这头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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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