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说法|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明细行长被撤 这家银行到底错在哪
2020-05-09 21:21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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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明细行长被撤 这家银行到底错在哪

当事人王越池5月6日个人微博页面截图。

中信银行5月7日发出致歉信。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5月9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张玲)近日,关于中信银行上海虹口支行向笑果文化提供笑果文化前艺人王越池(艺名“池子”)银行个人帐户近两年的交易明细一事在网络上引发争议。当事人“池子”5月6日在个人微博上贴出律师函。5月7日凌晨,中信银行发布致歉信,向王越池道歉,并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5月9日,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通报,将对此事启动立案调查程序。通报中称,中信银行未经客户本人授权,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违背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在通报中,银监局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银监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规定。本期张玲说法,我们邀请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朱逸聪律师和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郑炫媛律师从法律的层面来剖析,银行的所作所为到底错在哪里?

央视新闻相关报道。

未经客户授权泄漏个人信息,银行已构成违约和侵权

记者:虽然我们看到,事件发生后,中信银行马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向当事人道歉、处分员工、支行行长撤职等),但是银行后续还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朱逸聪律师分析说,中信银行首先可能面临罚款。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非法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对存款人或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是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朱逸聪律师告诉记者,这是基于法律或者合同产生的保密义务。他说,个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都会有关于隐私权的条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中信银行此举已构成违约和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再者,情节严重的话,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于这个事件,广东诚公郑炫媛律师也是非常有感触的,因为她就办理过类似的案件,情节可以说几乎一模一样,“唯一不同的是,(王越池事件中)的中信银行终于道歉了”。郑炫媛律师回忆说,也是由于银行的失职导致她的当事人的隐私在司法程序中被公之于众,她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后来要求撤诉并愿意和解,但拒绝将公开赔礼道歉作为和解前提。

银保监会通报页面截图。

深圳律师:建议银监会加强监管严惩银行侵权行为

记者:此类因企业与员工劳动纠纷,银行违规在未经员工本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将员工个人账号信息提供给企业客户的做法,法律已明令禁止,为何银行还会这样做?

郑炫媛律师提到,目前不少企业不认可法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尤其是银行、通讯行业等企业。“我想,如果不是因为此次被侵权的是演员,被侵权事件被媒体披露,银行可能不会公开发表致歉信。”郑炫媛律师分析说,这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职业操守,公然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归根结底是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银行在自身经营过程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相关指引及职业操守。

银行的此类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刑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等多项法律法规,也明显未履行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

“银行在侵犯客户隐私权时,不仅侵犯得理直气壮,在面对客户被侵权的投诉时,是一副漠视的态度,对于客户的投诉不闻不问,除非客户气急了要起诉将侵权事件公开,将对银行引起信誉风险时,银行才会重视。”

此外,郑炫媛律师认为,银监会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证据确凿的维权之路尚且如此波折,普通老百姓的没有律师介入做证据保全的,可想而知维权之路更是难上加难。”

她说,如果每一次银行的侵权行为均得到银监会的严惩,银行才会重视保密义务、公民隐私,这样的监管才能够真正对银行的侵权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才能真正的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朱逸聪律师】

朱逸聪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曾任职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深圳市经济犯罪侦查局、佳兆业集团监察部负责人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朱逸聪律师具有政府部门、上市企业高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的丰富工作经历,擅于对经济类案件的刑民交叉处理,以及对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梳理、化解企业风险,在执业中成功处理了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经济纠纷事项,以及大量的网贷平台、私募基金暴雷类事件。

 【关于郑炫媛律师】

郑炫媛律师。

郑炫媛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近9年,现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炫媛律师拥有北京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有近3年的法院工作经验,深入接触法院诉讼审判业务以及相关法律实务,积累了丰厚的诉讼经验。

执业领域:擅长处理公司、股权法律事务,经济、合同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及继承等民商事案件。

[编辑:陈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