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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对防疫物资供应商重申防疫物资保障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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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对防疫物资供应商重申防疫物资保障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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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要求,在应急防疫物资保障方面发挥政府采购平台作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通了应急防疫物资专栏和急需防疫物资专栏,专栏的供应商在深圳防疫物资保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各应急防疫物资供应商、各急需防疫物资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要求,在应急防疫物资保障方面发挥政府采购平台作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通了应急防疫物资专栏和急需防疫物资专栏,专栏的供应商在深圳防疫物资保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结合中心对供应商日常管理发现的问题,现对防疫物资保障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供应商应严格履行《应急(急需)防疫物资供应商承诺函》的内容,所提供的应急(急需)防疫物资和服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须为全新产品,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合法销售的保证质量的商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经营产品必须在供应商的经营许可范围内;涉及医疗器械的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销售产品,包括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范围包含该产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该产品),以及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等;

(2)未侵犯知识产权;

(3)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

(4)所提供的物流服务合法合规。

二、各供应商应根据积极研判市场,可参照《深圳?中国防疫物资价格指数日报》,确保所提供的应急(急需)防疫物资和服务价格均不得高于市场价。

三、对外市场宣传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事先将具体对外宣传方案报主管部门和中心,并征得同意,对外市场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名片、宣传册、广告语等;

2.案例介绍、推广等;

3.销售或促销人员向其他消费群体宣传或推荐产品。

四、各应急防疫供应商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供应商做好应急防疫物资供应工作的函》(深府购函〔2020〕28号)的工作要求规范使用《关于请高效协助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的函》。若再有未按规定使用函件的,中心将视其影响情况,给予暂停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处理。

五、各供应商应配合市财政局或中心委托的第三方检查机构的检查,如确实出现与承诺的不一致情形,经查明后,给予取消供应商资格的处理。

六、各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出现履约评价为差等情况时,给予取消供应商资格的处理。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