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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从教育界“红人”到被撤职 教师抄袭事件给我们提了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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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从教育界“红人”到被撤职 教师抄袭事件给我们提了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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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的张玲说法,我们来看看,教师抄袭事件为何引发众怒 ,抄袭者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被抄袭的原创作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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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网络热点,直面网友关切。张玲说法,联手深圳市律师协会,请来深圳专业律师,从身边网事入手,让法律好懂好用,做你身边的法律智库。欢迎你把更多的法律案例和困惑告诉我们,我们请律师来解答。(电话:83521468,传真:83911897,邮箱:zhangl@sznew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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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教育局3月6日情况通报截图。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3月11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张玲)3月6日,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就如意小学教师胡某某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包括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撤销其小学副校长并调离教学岗位,撤销名师工作室,撤销“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等荣誉称号,本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定为“不合格”。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教师抄袭事件,至此暂告一段落。

胡某某是大意失荆州还是一时糊涂?几乎所有的新闻热点事件都可以找到法律的身影。深圳资深的知识产权律师车小燕以及一直关注此次事件的向淑娴律师提醒说,教师抄袭事件涉及版权问题,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本期的张玲说法,我们来看看,教师抄袭事件为何引发众怒 ,抄袭者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被抄袭的原创作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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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教育局2月27日的情况通报显示,针对网友反映的教师抄袭问题,已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开展调查。


首先简单复盘一下教师抄袭事件始末。2020年2月23日,儿童阅读推广人陈迅喆在朋友圈连发多条信息,直指胡某某存在抄袭,受害者包括自己和其他原创作者;随后又有教育界和儿童阅读研究者也在朋友圈里对胡某某行为发出批评,称胡某某抄袭一字不改,甚至连封面也不改。2月24日,胡某某在朋友圈发出《致歉声明》,承认自己对著作版权认知不够,出版的部分作品存在未经授权的使用。2月27日,龙岗区教育局在官网发布情况通报称,已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开展调查核实网友反映的问题。


记者:教师抄袭事件中,胡某某被多人反映其存在抄袭行为。如果抄袭行为确实存在,抄袭者可能面临的处罚是什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车小燕律师告诉记者,著作权法所称“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如果作品被认定为抄袭,抄袭者作为侵权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向淑娴律师分析说,胡某某的侵权行为包括:

1、剽窃他人作品:照抄他人讲稿,以自己名义发表;照抄他人作品以自己名义出版。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将他人的作品改为彩图以自己名义发表。

向淑娴律师认为,胡某某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胡某某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胡某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并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胡某给予民事制裁。”向淑娴律师说,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除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赔偿给权利人的金额到底会有多少?车小燕律师解释说,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的,由法院结合作品类型、侵权性质及后果等情节综合酌定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另外,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如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

车小燕律师指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正在尝试逐步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侵权人未来将对其侵权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她说,如果该抄袭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面临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等。

另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从而受到刑罚的制裁。


记者:抄袭者获得的版税是否要全部还给出版社?出版社有没有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车小燕律师介绍说,版税又称版权使用费,关于版税是否要返还的问题,需要看抄袭者与出版社之间签署的协议是如何约定的,一般情况下该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对版权进行授权,因此,授权人享有著作权是该协议的权利基础,协议通常会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权利存在瑕疵,授权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版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即使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的约定,抄袭者仍然有可能需要返还版税。”车小燕律师分析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旦合同被撤销,抄袭者仍然需要返还版税,如果因其过错给出版社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出版社受到的损失。

至于出版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对出版社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出版社能够举证证明其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反之,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根据出版社的过错、侵权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全社会都应该提倡尊重版权意识。对于被抄袭的原创作者,两位律师能否给出建议,原创者应该如何取证、索赔?

车小燕律师说,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属于无形财产权,虽然它与我们传统意义上有形的物权有着较大区别,但本质上仍然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确实要在全社会提倡尊重版权意识,我个人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我的观点是,首先立法层面需要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罚力度。目前,侵害商标权或商业秘密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已经提升到了500万元,而侵害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还是50万元,明显偏低。”

“利益是侵权者的源动力,如果侵权的惩罚力度大于侵权者所获得的利益,那么将会有效的抑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另外,整个社会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教育,不断地提高公民的版权意识,使得社会公众能够改掉‘拿来主义’的思想,养成知识付费的良好习惯。”车小燕律师说。

当著作权人发现被侵权时,向淑娴律师建议按照以下步骤来维护自身权利:

确定自己是否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人首先要确定自己是否享有著作权

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4.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向淑娴律师说,著作权人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未经允许被复制、发行、改编或被以其他方式侵权,第一步应当及时保留相关侵权的证据。对于电子文件建议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并且应当保全文件内容使其能够与自己的作品进行实质比对,以便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大量或经营性储存、生产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对证据进行保全后,著作权人可以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侵权人,以协商方式解决侵权问题。但如沟通无效,建议著作权人立即向法院起诉,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车小燕律师的建议是,原创作者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可及时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取得帮助,通过行政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车小燕律师提醒说,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三年。从诉讼时效和防止证据灭失的角度考虑,获知侵权事实后应及时通过公证等方法固定相关的侵权证据,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固定证据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小知识: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使用作品都会构成侵权,在以下情况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但是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关于车小燕律师】

车小燕律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2010年开始律师执业,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代理过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现担任多家科创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以及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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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小燕律师


【关于向淑娴律师】

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从业十余年,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建筑房地产行业法律事务,现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系《深圳市建筑公务署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修订工作组负责人。曾任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任职期间负责集团、子公司、关联方共十几家公司的法律事务,带领法务部年审核合同逾四千份,处理各类相关纠纷数百起,熟悉上市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风险防控,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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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淑娴律师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