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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科普”立法,筑牢创新大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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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科普”立法,筑牢创新大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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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第一天,《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深圳科普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

■ 王森

2020年的第一天,《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深圳科普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

科学进步需要人们具备创新思维、进行创新性研究,技术创新则是科技进步的重要表现。普及科技创新思维与科学技术知识,能提高大众的科学素养,激发大众的创新精神,从而使社会科技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充分涌流。

深圳是首个国家创新型城市,创新、创业氛围浓厚。用立法手段完善科普工作机制,提升科普工作质量,为深圳深挖城市创新潜力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依循与保障。

《条例》确立“大科普”理念,是深圳科普立法最大的创新亮点。科普不只是政府科技部门的工作,而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条例》建立了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参与的科普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若干制度创新设计,形成了社会化科普工作体系,凝聚起科学技术普及的合力。

《条例》有助于充分调动科技企业参与科普的积极性。科技企业是科普工作的重要力量,企业拥有的雄厚科技实力能够转化成丰富的科普资源。同时,企业也是科技进步的最大受益者,应当承担起科普的社会责任,向大众科普能够很好提升品牌形象。《条例》规定,对捐赠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建设运营的企业,依法给予所得税扣除等优惠政策,有助于推动引导企业参与科普,填补目前社会科普资源相对缺乏的局面,建立起一批面向前沿的科普服务平台,形成科普与科学技术生产力的良性互动,实现多方共赢。

《条例》有利于强化尊重科学的社会氛围。人才是科技进步的最重要资源,科技领军人才更能发挥示范作用。钱学森、陈景润、华罗庚等科学家的事迹,鼓舞了一代代中国人,开启了“科学的春天”。《条例》要求政府聘请自愿从事科普工作的著名专家担任科学传播领域的首席科学家,树立起科普标杆。一线顶尖科学家参与科普,既能为科普指明方向,为科普知识严肃性、真实性把关,又能够提升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形象,激励更多人支持和参与科学研究工作。

《条例》以制度形式确立了教育部门的责任。青少年接受新鲜事物能力较强,也处于逐步建立世界观的年龄阶段,对他们进行科普教育成效快、影响深。近年来,深圳教育部门与科协联合开展深圳市中小学科普教育学分制课题研究,已形成初步成果,一些学校结合课程开展科技节、科技展等活动,受到学生欢迎,科普活动既能够服务于课程学习,也有益于学生全面发展,让孩子受益终身。《条例》要求教育部门建立科普学分制,鼓励学校举办科普活动,进一步打通了学校教育资源。

科普是深圳创新的筑基工程,夯实科普基础,深圳的“创新大厦”才能不断刷新高度记录。新年伊始,《条例》正式实施,让我们对深圳科技创新的光明未来充满期待。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