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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悲剧!重庆男子跳楼自杀 2名路人无辜被砸身亡 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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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悲剧!重庆男子跳楼自杀 2名路人无辜被砸身亡 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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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后,很多网友留言表达了自己又生气又难过的情绪。还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跳楼自杀者李某砸死路人,李某的家属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砸路人的家属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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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警情通报页面截图。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19年12月27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张玲)12月24日晚,重庆市沙坪坝区一男子从某公寓楼高坠,砸死两名路人。经警方查明,排除刑事案件,男子李某(31岁)系跳楼自杀。有媒体报道指出,被砸身亡者系两名参加艺考的高中生。

记者注意到,事件发生后,很多网友留言表达了自己又生气又难过的情绪。还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跳楼自杀者李某砸死路人,李某的家属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砸路人的家属如何索赔?本期张玲说法我们请来深圳的田毛律师和郑炫媛律师试着从法律角度做分析。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郑炫媛律师的个人观点是,李某的家属不需要承担李某的赔偿责任。“李某31岁,已经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家属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不存在监护的义务。此外,从新闻里目前还看不出来李某的精神有问题。如果跳楼致路人死亡的是精神病患者的话,那么其监护人有责任赔偿路人。”

郑炫媛律师认为,如果李某有遗产,受害者家属还是能主张赔偿的。“继承李某遗产的人要先把这个坠楼砸死人的侵权责任先赔付。但是如果李某没有遗产,就比较难办。”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田毛律师做了具体分析,他说,李某自杀导致他人死亡的事件,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刑事方面,由于李某坠楼已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李某虽系自杀,其应当预见到其自杀行为可能砸到路过的行人,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路人无辜被砸身亡,则李某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李某已死亡,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李某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如李某患有精神疾病且在跳楼时,意识不清,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即使李某未死亡,亦不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方面,可在李某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田毛律师说,依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李某自杀导致他人死亡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另外,对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应予以赔偿。

“由于李某已死亡,故在李某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如其遗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赔偿金额,则可与李某家属进行商议。”

田毛律师指出,“但是,李某家属无法定赔偿义务。”他的观点和郑炫媛律师一致,如果李某因患有精神疾病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李某自杀导致他人死亡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田毛律师补充说,与李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责任主体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他认为,关于此次坠楼事件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分析李某自杀时所处环境,是否具有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如具有因果关系,则相关责任主体也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比如栏杆高度不符合相应标准。”

田毛律师的建议是,被砸者家属在诉请赔偿时,可将其他与本次事件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关主体一并起诉,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田毛律师】

田毛律师

田毛律师,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公司事务、合同经济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独特的见解和处理技巧。

田毛律师专注在合同纠纷领域深耕,目前代理的合同纠纷类型案件,占到其办案总量的八成以上。他善于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迅速理清思路,准确把握案件焦点,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拥有收集证据的独特策略与方法,多次代理被告、二审或再审的民商事诉讼案件获得法院支持。

【关于郑炫媛律师】

郑炫媛律师

郑炫媛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近8年,现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炫媛律师拥有北京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曾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有近3年的法院工作经验,深入接触法院诉讼审判业务以及相关法律实务,积累了丰厚的诉讼经验。

曾担任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集贸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现任中核(深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翰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合航实业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执业领域:擅长处理公司、股权法律事务,经济、合同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及继承等民商事案件。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