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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航旅纵横APP默认开启陌生人社交,这波操作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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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航旅纵横APP默认开启陌生人社交,这波操作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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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瑶律师特别提醒大家要谨慎上传个人信息,特别是要求手持身份证拍照的网站或软件。一旦发现自己的信息被泄漏,要注意保存、收集证据,并及时报警,以避免或减少给自己的利益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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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网友@喜乐喜囍页面截图。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19年9月26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张玲)“航旅纵横”APP,最近因为一个举动被用户质疑泄露个人隐私。9月21日,微博网友@喜乐喜囍发微博称,这款APP默认开启“允许他人与我进行私聊”,在用户选座后,陌生人可以查询到自己的名字和头像。该博主将陌生人骚扰的页面截图发上了微博,引发网友热烈讨论,在其个人话题下,有评论1301条,转发4807次。

记者注意到,航旅纵横的官微也在博主的话题下做了解释:

 【航旅纵横】小横解释下:1.该功能是默认关闭,在本人没有开通虚拟身份前,他人无法看到2.当用户开通虚拟身份时,会提示虚拟身份用于与他人互动。用户需要自己填写昵称等虚拟信息,虚拟身份开通后,只有用户填写的虚拟信息是对外可见,而本人的真实信息其他人无法看到3.用户可随时修改、删除虚拟身份,关闭该功能。

但大部分网友对上述解释并不买账。有网友表示自己就是APP的用户,确实是默认开启的。有人说,公开用户隐私需要得到授权,不能用”默认公开可自行关闭”这样的态度敷衍了事。还有人认为,航旅纵横的默认开启“这做法就很蠢”。

航旅纵横是中国民航的唯一数据服务公司,除春秋航空外的所有中国航空公司都使用航旅纵横提供的离港、订座系统服务。此后还有媒体记者报道称,要注销这个APP的帐号还需要手持证件照片拍照上传。

本期的张玲说法,我们邀请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的李瑶律师,为我们解读一下航旅纵横用户对隐私泄露的担忧是否杞人忧天,如果真的存在风险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这款app默认开启用户允许他人与自己私聊,如果用户要注销账号还需要手持证件照片拍照上传,是否涉嫌侵犯用户隐私?这些做法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李瑶律师告诉记者,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正式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保护。而201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民法总则》延续了《侵权责任法》和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加以规定。

 《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李瑶律师介绍说,司法实务中,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主要从以下四个要件予以认定:

1、受害人是否存在隐私权被损害的事实;

2、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的行为;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的行为;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的行为均可归为侵犯隐私权范畴。

“综上,若航旅纵横平台方的行为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则涉嫌侵犯用户隐私权。”

“另外,要求用户手持证件照拍照上传的做法建议用户一定要谨慎操作。通过该操作,平台方可收集到用户更多个人信息。从各地警方破获的案件来看,有人用非法获得的照片牟取巨额利益且已形成了黑色产业链。(用户的)这些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用于办理借贷或信用卡等。”

李瑶律师特别提醒大家要谨慎上传个人信息,特别是要求手持身份证拍照的网站或软件。一旦发现自己的信息被泄漏,要注意保存、收集证据,并及时报警,以避免或减少给自己的利益造成的损失。


图为www.12377.cn 首页截图。


记者:相关的app用户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李瑶律师的建议是,app用户出现权利被侵害时,首先,应及时联系app所有权人或提供方,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删除相关信息,停止使用、收集个人信息等,同时注意收集和保留对方侵权的证据,若对方不同意协商解决,可以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李瑶律师提供了举报的渠道:国家网信办所属的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专职接受和处置社会公众对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举报热线为“12377”,网址为www.12377.cn。

“以上方式若均得不到解决或情节严重的,可以委托律师维权,向专业的律师咨询相关的解决方案,如委托律师向平台方发律师函进行警告,也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记者:层出不穷的软件以各种功能吸引用户,但隐藏的格式合同又给用户埋下了地雷。一旦发生纠纷,用户是否只能吃哑巴亏?

回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平台方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对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并应按照用户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解释说明。

作为平台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若存在合同法规定之无效情形或提供合同内容存在免除平台方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均是无效的,对用户均不发生法律效力。若其用户协议存在未经用户许可强行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甚至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情况,并将此侵权行为以用户协议的方式转嫁给用户,很明显是在推卸责任。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除此以外,我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均明确应禁止企业滥用公民个人信息,对利用违法协议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依法严惩,不能让企业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大行其道。

依据《网络安全法》第64条之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本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的话前有ZAO换脸软件,后有航旅纵横悄悄开启陌生人社交功能。对于这些APP随便收集用户信息,不经授权就默认开启共享信息的行为,违法成本是不是仍然太低?用户遇到这种情形即使将平台告了,处罚仍不足以让它有任何肉痛的感觉,这才是我们对此类涉嫌侵犯隐私的事件必须时刻提高警惕的原因。                        

             

 【关于李瑶律师】

李瑶律师

李瑶,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曾在爱普生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任职法务和互联网金融公司任职法务主管,擅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股权融资、风险控制、公司合规和管理等公司法律事务以及各类民商事纠纷、经济类犯罪法律服务。加入律师事务所后,办理过大量民间借贷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民商事纠纷案件;也办理过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为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