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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上海迪士尼禁止游客自带食物被大学生告了 中消协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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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上海迪士尼禁止游客自带食物被大学生告了 中消协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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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消息称,中消协支持大学生对上海迪斯尼提起诉讼,“迪士尼利用其特殊地位对消费者进行限制,‘搜包’是有损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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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19年8月15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张玲)上海迪士尼是中国内地唯一一家迪士尼乐园,近日它上热搜了,虽然这个热搜它并不是那么心甘情愿上。因为禁止游客自带食物并对游客进行翻包检查,华东政法大学大三学生对上海迪士尼提起诉讼,吃瓜群众和网友打趣说:法学生不好惹。

8月1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消息称,中消协支持大学生对上海迪斯尼提起诉讼,“迪士尼利用其特殊地位对消费者进行限制,‘搜包’是有损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

本期的张玲说法,来自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的郑炫媛律师将为我们分析此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借由上海迪士尼事件,我们也希望提醒其他的旅游景点或主题公园,快查查看你家公司是否也有相关规定。

央视相关报道微博页面截图


据报道,1月28日,华东政法大学大三学生小王花365元在网上买了一张迪士尼乐园一日游特价票,并于1月30日前往游玩。“在购买门票时,并未见到有‘禁带食物’等相关提示。”入园前,小王花了40多元买了饼干等零食,均为未拆封、原包装食品。但在入口处,园方工作人员将小王拦下,要求对其背包进行检查。

工作人员随后要求小王把零食扔掉,也可以选择在入园处的小桌子旁吃掉或者寄存到附近的寄存柜里。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寄存柜一天寄存费80元……

  记者:上海迪士尼禁止游客自带食物并翻包检查,是否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迪士尼给出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郑炫媛律师明确表示,上海迪士尼禁止游客自带食物并翻包检查的行为,不仅仅是侵犯消费者权益,更是违反了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相关规定,其回应明显是站不住脚的。

该问题其实应分为两部分,第一、禁止游客自带食物的行为是否合法?第二、翻包检查的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游客在购买门票后,与上海迪士尼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至于是否在游乐场园区内购买食物,是属于另外的买卖合同关系;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也就是说,游客是有权自主选择任何享受一个游乐园的服务,也有权利选择是否购买游乐场外食品,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上海迪士尼无权剥夺法律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关于第二个问题: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对此,作为我国的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其次,上海迪士尼并非是行政执法机关,只是普通的经营者,无权搜查公民的身体以及携带的背包。很明显,上海迪士尼无论是在第一个问题上还是第二个问题上,都是不合法的。”


记者问:如果说上海迪士尼的做法是它所说的亚洲迪士尼主题公园普遍存在的行为,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不”?

郑炫媛律师强调说,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本国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规,这是一国主权的表现。

其次,每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以及法律法规均是存在差异的,经营者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应根据其经营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合法经营。

上海迪士尼回应的“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与中国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明显站不住脚,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是经营者在整个亚洲施行的规定是一致的,也不代表其行为在我国是合法的。任何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都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上海迪士尼禁止游客自主选择商品并翻包检查是侵犯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因此,即便说上海迪士尼的做法是它所说的亚洲迪士尼主题公园普遍存在的行为,也不能成为在我国从事经营性活动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理由,我们当然可以根据《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上海迪士尼的违法行为说“不”!


记者问:什么机构或者什么单位在怎样的情况下可以对公民行使翻包检查的行为?

郑炫媛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搜查公民的身体、翻包检查的行为,除此之外,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上海迪士尼明显只是普通的企业经营者,不是我国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无权对游客作出翻包检查的行为的。



记者问:如果华东政法大学的学生此次起诉胜诉,上海迪士尼可能面临的处罚是什么?以及主题公园是否会因此修改相关的规定?

郑炫媛律师查询了相关报道后了解到,本案的原告主要有两项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2、“请求上海迪士尼乐园赔偿损失……被迫丢弃的食品费用,共计46.3元”。

那么,如该案原告此次起诉胜诉,上海迪士尼“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霸王条款将被法院明确为无效条款,该条款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并需赔付原告损失46.3元。

郑炫媛律师的观点是,“该案件,虽仅为一起普通民事案件,面临的只是民事责任,但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及时介入,责令上海迪士尼整改,如上海迪士尼拒绝整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记者问:消费者委员会是否可以介入为消费者维权?

郑炫媛律师的回复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地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就该侵害众多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发起公益诉讼,为消费者维权。


记者问:除了禁止自带食物、翻包检查外,消费者在进入服务行业场所时,还有可能遇上哪些看似合理实际违法的侵权行为?律师的建议是什么?(敲桌子,划重点来了……

郑炫媛律师列举了以下行为,如餐厅包间设置最低消费、KTV场所禁止自带酒水等,这些都是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随处可见的看似合理实际违法的侵权行为。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所作出的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属于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霸王条款,该霸王条款的内容是无效的。

“对待这些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郑炫媛律师】

郑炫媛律师

郑炫媛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近8年,现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炫媛律师拥有北京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曾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有近3年的法院工作经验,深入接触法院诉讼审判业务以及相关法律实务,积累了丰厚的诉讼经验。

曾担任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集贸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现任中核(深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翰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合航实业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执业领域:擅长处理公司、股权法律事务,经济、合同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及继承等民商事案件。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孙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