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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10万+网文质疑柔宇 超模吕燕杠上影儿集团,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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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10万+网文质疑柔宇 超模吕燕杠上影儿集团,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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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车小燕律师今天要给《张玲说法》的读者们划一下自媒体发声需注意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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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儿时尚集团(左)和柔宇科技(右)声明页面截图


深圳新闻网2019年5月8日讯(记者 张玲)日前,微信朋友圈一篇题为《柔宇科技——一场正在上演的公开处刑》成为10万+爆款网文,该自媒体作者称柔宇科技柔性屏存在良率和品质问题,柔派手机的发售是“一场注定的败仗”。

有媒体报道称,柔宇公司曾主动沟通该自媒体作者,该自媒体作者以删除文章为条件试图向柔宇科技索取高额费用。5月5日晚,柔宇科技官方回应称,网文存在大量不实之处,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无独有偶。5月5日,深圳影儿时尚集团(以下简称:影儿集团)正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就超模吕燕多次在微博上指责影儿集团是“抄抄集团”,造成影儿集团重大名誉损失和巨额经济损失一事,起诉超模吕燕及其公司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公开道歉。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车小燕律师今天要给《张玲说法》的读者们划一下自媒体发声需注意的“红线”。


记者问:柔宇事件中,自媒体对产品的吐槽和企业经营情况的揣测和评价,对企业形象影响有多大?从点击和转发量看,超过十万+的这篇爆款文章,企业的回应有没有可能挽回声誉?

车小燕律师指出,新闻评论监督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自媒体基于真实的事实资料,经过一定的合法、合理评判,有权发表相关的评价、意见,包括负面的评价、意见。

“虽然负面的评价、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名誉,但并不当然构成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揣测和评价的内容是构建在虚假事实的基础上,或者在事实基础上恶意夸大、使用侮辱性的描述等,则可能构成侵害企业的名誉权。”

车小燕律师认为,柔宇事件中,若自媒体的描述被证实是虚假的,且给柔宇公司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则可能构成侵犯企业的名誉权。

她的观点是,该文章目前的点击量和转发量已超过十万,属于行业内的“爆款文章”,说明该文章的传播广泛,已经引起了相关群体的广泛关注,造成了较大的影响。“目前,企业主要是从营销现状方面回应量产的质疑,但由于其在天猫平台的销量不算突出,因此要想彻底挽回其声誉,企业需要举证更多的事实作为支撑。”


柔宇工作人员与自媒体作者沟通情况(图片由柔宇工作人员提供)

记者问:柔宇提到自媒体作者要求按阅读量索要版权费,柔宇已报案。请问,凭微信聊天记录页面是否形成证据链,法院会采信吗?

车小燕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事证据的类型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容易被篡改的特性,人民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时更为慎重。”

车小燕律师表示,微信聊天记录用作证据必须满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项原则,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认定;对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也可对比双方各自持有的记录进行比对分析来判断是否存在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

另外,还可能结合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由于本案涉及追究自媒体作者刑事责任的情况,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将远高于民事领域,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

“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初步证据,但必须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善的证据链,才可能满足刑事审判中定罪量刑证据的要求。”


记者问:对自媒体或者媒体而言,如何把握度,既客观真实地反应情况,又不会陷入造谣的困境?

答:媒体作为新闻单位,负有舆论监督使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社会进步发展,有权对某一事实发表批评性的言论,但需要合理把握其边界。

“根据CNNIC的研究数据,以微信、微博、知乎、贴吧等为代表的自媒体已成为网络新闻传播中最为活跃的主体,自媒体在传播观点、事实的同时,也为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最为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商业诋毁行为在披上‘自媒体观点’的外衣后显得更为隐蔽,其传播、扩散的破坏性更加难以预料。”

车小燕律师指出,一旦商业诋毁行为借助于自媒体的包装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互联网上后,普通网民对此无法区分,很可能基于其误导而做出偏颇的评论,从而又被互联网的传播行为进行不断放大,甚至能够在短时间内对知名品牌的经营者商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该行为将与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政策背道而驰。

无论是媒体还是自媒体,在发表言论尤其是批评性言论时,首先应确保是基于基本属实的事实内容,不应捏造、编造事实;其次应注意措辞,表达观点和看法时应避免使用侮辱性等恶意诋毁的描述。


记者问:从过往案例看,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车小燕律师分析说,类似自媒体或媒体发布文章、评论等涉嫌侵害企业名誉权、商业诋毁的案例中,法院通常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综合实际案情进行判决。

法院在判定类似情况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或构成商业诋毁的一般原则是,首先判定自媒体、媒体发布的内容(包含原创及转载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基本事实;其次是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是否造成企业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确定构成侵权后,再综合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发布内容数量、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各项因素,酌情确定侵权人应采取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

图为吕燕微博页面截图

记者问:影儿时尚与超模吕燕在网络上就作品版权打起了口水战,如果其中一方被证实确实存在抄袭行为,版权方可以提起怎样的诉求?

车小燕认为,若一方最终被证实确实存在抄袭行为,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权利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如要求侵权方停止销售、销毁涉嫌侵权的服装等产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侵权方通过报纸、微博等媒体或自媒体公开发表声明澄清相关事实并向权利人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案件的证据因素等,酌定判决。


记者问:外观设计或者服装设计的版权之争,我们需要厘清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车小燕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法律,实用艺术品,例如服装设计的作品,依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被认为是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由于其具有工业产品与作品的双重属性,既可以采用外观设计专利权予以保护,也可以采用著作权对其进行保护。

在外观设计或者服装设计的版权之争中,以版权之争为例,首先应明确权利及权利主体是否适格,这是认定侵权与否的先决条件:(1)权利适格,即权利人主张保护的设计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畴,例如该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2)权利主体适格,即权利人是该设计的原创作者,或者权利人是从原创作者处合法取得该设计。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不论是否发表、登记,作者即取得著作权,所以权利人在举证自己是适格的权利主体时应加强对设计原创性证据的梳理。

其次,应有明确的侵权方及侵权行为。实践中,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是著作权争议中的难点所在,尤其是对两种设计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的认定,需要专业人员结合法律规定及行业惯例等进行详细比对。

关于赔偿金额大小,权利人可以积极举证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


【关于车小燕律师】

车小燕律师

车小燕律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2010年开始律师执业,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代理过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现担任多家科创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以及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的法律顾问。


[责任编辑:高畅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