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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多人少怎么破?深圳法院全面实施购买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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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多人少怎么破?深圳法院全面实施购买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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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是积极引入社会力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增强司法供给能力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会同深圳市财委,征求市编办的意见,制定了《深圳市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9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即日起在全市法院实施《暂行办法》。

深圳法院全面实施购买社会化服务

深圳新闻网9月12日讯(记者 张玲)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是积极引入社会力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增强司法供给能力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会同深圳市财委,征求市编办的意见,制定了《深圳市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9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即日起在全市法院实施《暂行办法》。

据介绍,近年来,深圳诉讼案件量持续迅猛增长,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日益突出。2013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案件从188015件快速增长到448842件,年均增长24.31%。今年1-8月,深圳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7万件,预计全年将超过50万件。为有效应对案件激增态势,全市法院均已在不同工作领域探索开展购买社会化服务。

2016年12月,最高法院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问题研究”列入2016-2017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课题,并指定深圳中院开展调研。2017年12月,市中院完成调研报告,获评优秀课题第一名。

为及时转化调研成果,破解司法供需矛盾,提高司法服务质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研论证并征求市财委、市编办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办法》,全面推进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志坚表示,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财政经费支出规定,加快推进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推动《暂行办法》落地实施、取得实效。

发布会现场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暂行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系统规定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内涵、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预算管理和购买标准、购买方式和程序、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旨在为全市法院购买服务提供基本遵循和规范指引。

《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内涵,即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是指把属于法院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深圳市中院和全市各基层法院均可向社会购买服务;在承接服务方面,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成立的商事主体和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机构,均可以承接法院购买服务。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包括诉讼服务辅助、审判执行辅助、司法公开和宣传辅助在内的七大类41项事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或承担;《暂行办法》规定对购买服务事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严格依照指导性目录实施购买服务。

《暂行办法》严格预算管理和购买标准,明确规定法院购买服务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在购买经费测算上,市中院应加强统筹协调,统一同类购买项目购买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范了购买方式和购买程序。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分级购买机制,购买服务由市中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分别实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承接主体。

《暂行办法》还明确要求对购买服务进行合同管理、履约管理和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立由法院、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和履约验收。


[责任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