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南之声】软件行业税收优惠系列 l 第十四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4)
2021-11-03 19:38 来源:深圳南山税务
人工智能朗读:

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系列
第十四期
大家好,欢迎来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的音频课程,这里是“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系列第十四期。今天向大家介绍的是“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4)”。音频录制于2021年11月2号,如有政策或流程更新的话,就要以最新资讯为准哦。
本期将用举例的方式为大家介绍年数总和法以及双倍余额递减法。现在请大家扫码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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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的一项固定资产的原价为1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预计净残值为1万元。
如果我们采用年数总和法,其公式是: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把例子中的数值带入公式可得:
第一年的折旧额=(原价10万-预计净残值1万)×(尚可使用年限4年÷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2+3+4)×100%)=36000元
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的折旧额与第一年的折旧额的计算逻辑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时要做逐年递减处理。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的折旧额分别是27000元、18000元、9000元。
如果我们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其公式是: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折余价值×年折旧率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将例子中的数值带入公式,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4年)×100%=50%
第一年折旧额=原价10万元×年折旧率50%=50000元
第二年的折旧额=(原价10万元-第一年折旧额5万元)×年折旧率50%=25000元
这里有个地方需要注意哦!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第三年、第四年的折旧额=(原价10万元-第一年折旧额5万元-第二年折旧额25000元-预计净残值1万元)÷2=7500元。
总的来说,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前期计提的折旧额多,后期计提的折旧额少,体现了加速折旧的概念。
好啦,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下一期将继续和大家介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大家要继续关注“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系列哦,深圳税务一直与您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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