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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大晚上抢着支付的“定金”,买定离手,不退合法吗~

2021-10-27 20:18 来源:宝安工会

人工智能朗读:

为了解答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职工对劳动法规与政策的认识,增强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引导职工理性维权,宝安区总工会特推出“法律热线”专栏。

法律热线第65期

今年的“双十一”早已拉开序幕

想必许多精打细算的朋友

已经准备清空购物车了吧

然而在购物过程中有些期待和惊喜却变成惊吓~

今天宝工君

整理了一些关于“双十一”的法律保护权益

快来看看吧

↓↓↓

一、定金一律不退,这合理吗?

问:

付过的少量定金都是“巨额”尾款的预告,

一时冲动付了定金还有后悔的机会吗?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之意,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对于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问:

“双十一”许多预售商品都是“预付定金,支付尾款”,如果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款,则定金不退还。那如果收到货后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可以退定金吗?

提前支付定金的行为是为购买商品的行为提供担保,消费者按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了尾款后,就不存在不履行债务的情形。同时,支付尾款后,此前支付的定金已抵作价款,成为货款的一部分。消费者在商品未发货前选择退款,或者在收到商品后选择七天无理由退货,卖家应一并退还定金。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快递风险由谁承担?

问:

取件时发现商品已经破损,甚至被告知还有一件

商品已丢失,怎么办?

在签收快递前,商品灭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签收快递,卖家就完成了交付,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转移到买家身上了。因此,我们在签收快递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商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签收。

●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原价比折扣价还低,能维权吗?

问:

原以为看中的商品“双十一”价格“打骨折”,结果却发现“双十一”过后“原价”比折扣价还要低,我能维权吗?

商家这种行为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除了可以向电商平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反映之外,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仲裁的方式,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维权指南,以备不时之需。

1、找消费者维权机构反映、投诉,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或“12358价格举报热线”;

2、向网购电商平台投诉卖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3、如果购物过程中没有约定仲裁化解纠纷,可以向各地网购行业调委会申请调解,或到互联网法院起诉。

温馨提示

量入为出,适度消费;

避免盲从,理性消费;

保护环境,绿色消费;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生活还要过,大家可别因一时冲动,

导致长时间“吃土”,得不偿失哦。

※本期法律观点由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刘舒律师撰写。

刘舒 18257521034

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用工风险,并致力于企业法律服务的研究与开发。

宝安工会原创出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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