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学习教育】人大制度发展史
2021-09-18 16:54 来源:龙岗人大


党史学习教育
2021年,中国共产党迎来百年华诞。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市人大推出“习近平论党史”“党史天天学”“人大制度发展史”等专栏,定期推送相关重要论述和党史知识,进一步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树牢理想信念,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在此,我们特整理转载,以供大家学习。
人大任免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任免权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任免权的客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3)行使任免权的形式,主要有选举、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任免等。
人大人事任免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按照法律规定,人大人事任免的形式主要包括:
(1)选举,指以合法多数有效的表决方式选择举用有关人员担任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职务。
(2)任免,指依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的提名,任免有关人员担任或者免去其职务。
(3)罢免,指以提出罢免案的形式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罢免案必须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并经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4)推选,指从一定的人选中推荐选择一人担任暂时的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代理职务。
(5)决定任免,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提请作出任命有关人员担任一定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职务的决定。
(6)决定人选,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的提名,决定某些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通过人选,指以表决形式通过法律规定的提请人提出的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人选。
(8)决定代理人选,指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央国家军事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情况下,在一定的人选中决定担任暂时代理职务的人选。
(9)批准任免,指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任免事项加以批准认可,其对象是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10)补充任命,指对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的个别职务人选的任命。
(11)接受辞职,指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接受其辞去所担任的职务。
(12)撤销职务,指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撤销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包括:
(1)选举。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决定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通过人选。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4)罢免。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接受辞职。可以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包括:
(1)选举。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通过人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
(3)罢免。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接受辞职。可以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检察长以及罢免检察长、接受检察长辞职,均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是怎样规定的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包括:
(1)决定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2)任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委员长的提请,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免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顾问。
(3)决定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4)通过人选。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5)补充任命。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6)决定代理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7)推选代理人选。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8)批准任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9)接受辞职。可以接受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
来源:深圳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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